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 - 臺北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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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煙之定義: · 二、旅客攜帶電子煙入境之相關規定: · 是以,依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海關亦不得因旅客自用目的少量攜帶而逕予放行。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常見問答 >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 ::: 首頁 認識臺北關 貨物通關 旅客通關 通關查詢 資訊公開 便民服務 主題專區 廉政海關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旅客可以攜帶電子煙入境嗎? 一、電子煙之定義: 「電子煙」係由電子煙填充液(下稱煙油)、霧化器及其零組件組成,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之煙油,產生類似煙霧之蒸氣供使用者吸入肺中,產生吸食菸品之效果。

二、旅客攜帶電子煙入境之相關規定: (一)霧化器及其零組件部分: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函釋,電子煙足令未成年人於認知上產生可作為模仿菸品之混淆,爰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禁止輸入(註1)。

(二)電子煙油產品: 1.電子煙油如含尼古丁成分,屬藥事法第6條所稱藥品,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註2);目前電子煙經霧化後之煙油仍存在安全性之疑慮,且各國陸續發布有關該類似產品之安全警訊,為確保民眾健康及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暫無核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進口,海關不得逕予放行。

2.電子煙油產品如「不含」尼古丁成分,依國健署函釋(註3),因電子煙油需與電子煙載具一併使用,為電子煙之重要組成部分,仍屬同法第14條規範範圍,任何人不得輸入該等物品。

是以,依目前規定,旅客不得攜帶電子煙產品入境,海關亦不得因旅客自用目的少量攜帶而逕予放行。

相關資訊,可至國健署網站「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

  註1:國健署103年11月11日國健教字第1039906918號函。

註2:衛生福利部103年6月23日部授食字第1039903097號函。

註3:國健署104年12月31日國健教字第1040701857號函。

資料維護單位:稽查組 電話:(03)3982293 發布單位:臺北關稽查組 發布日期:2021-07-10 點閱次數:5938 開啟 認識臺北關 本關簡介 首長簡介 業務職掌 地理位置 聯絡資訊 貨物通關 貨物通關須知 進口貨物通關 出口貨物通關 保稅業務 快遞機放貨物 國際郵包通關 轉運轉口貨物通關 暫准貨物通關 外銷品沖退稅 旅客通關 入境旅客 出境旅客 不隨身行李 旅客違規攜帶物品案例 外籍旅客購物退稅 旅客通關聯絡資訊 通關查詢 進出口報單通關流程查詢 進出口簡易申報收單作業結果查詢 申辦案件辦理進度查詢 沖退稅資料查詢 稅則稅率查詢 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 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查詢 訊息建置指引 復查案件查詢 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其他公開資訊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 書表下載 文宣資料 服務資訊 互動專區連結 APP&QRCode 座(訪)談紀錄 主題專區 開放資料集(OPENDATA)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專區 外銷品沖退稅專區 優質企業(AEO)專區 快遞貨物通關專區 C2無紙化專區 電子封條專區 緝毒犬專區 臺北關充公貨物標售 洗錢防制專區 退休人員專區 海關防範非洲豬瘟資訊專區 COVID-19通關專區 廉政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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