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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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