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 -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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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30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勞資會議 ...         勞動基準法第83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

」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2人至15人。

但事業單位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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