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員警使用槍械時機之問題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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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認為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引發爭議; ... 以來員警在使用槍械執法時,時機拿捏的困境,按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 研究成果 法案評估 專題研究 兩岸研究 聯合研究 議題研析 委員登入 議題研析 Facebook twitter print envelope ::: 首頁 關於立法院 各單位 法制局 研究成果 議題研析 員警使用槍械時機之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7月 更新日期:108年7月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華源 編號:R00728 一、題目:員警使用槍械時機之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警械使用條例」 三、探討研析 102年8月13日晚間,中和警方攔檢涉及竊盜案的黎男,黎男拒檢並衝撞員警,開車一路逃到西門町,北市萬華分局員警張景義見狀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還在人潮間橫衝直撞,張員朝車輪連開2槍,但子彈意外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嫌腹腔,造成黎嫌不治。

檢方認為張員開槍當下未達急迫性,認定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將他起訴,引發爭議;案經一、二審都認定張員用槍符合必要性及急迫性,判決無罪,檢方堅持提出上訴,最高法院雖於今(108)年5月30日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無罪定讞,然案件纏訟6年,對張員及警察士氣皆為重大打擊。



本案突顯了長久以來員警在使用槍械執法時,時機拿捏的困境,按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超越必要的程度」,同法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然警察使用槍械時機是否符合「急迫需要」、使用槍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無防衛過當及射擊位置的選擇是否適當等,院、檢的看法就有很大的歧異,對於在第一線執勤的員警而言,是否使用槍械,成為困難的抉擇。

為使員警在使用槍械執法的原則明確,減少訴訟爭議,警政機關也已研究修訂警械使用條例,其修正方向主要有三項:第一是支持員警大膽合法謹慎的使用槍械,但現場有足以達成目的的其他輔助物品,包括刀、棍等都可使用,非不得已避免使用警槍。

第二是建議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鑑定小組,就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及相關責任進行鑑定,協助司法偵審,保障員警和當事人權益。

第三就現行賠償及補償定額300萬元,只限無辜第三者,未來希望刪除賠償及補償定額制,且擴大補償對象至遭受傷亡之人。

但只要警察是依法使用警械,非出於故意,請求賠償的對象是機關,而不是執法員警個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四、建議事項 警察面對歹徒,各種狀況瞬息萬變,使用槍械更是在一念之間,張景義事件終獲司法的支持,或許能令警界士氣大振,但警界面臨高齡、菜鳥M型化,經驗、體力有落差,除了研修警械使用條例,讓員警能依規定大膽的使用警械,更應建構先進設備,加強模擬狀況訓練,畢竟槍枝是致命武器,不可不慎。

爰此,本研究針對減少員警用槍爭議,於警政實務面提出三點建議,首先,應增加具直接強制力非致命武器的配備,針對近距離與人口密度高的執法環境,似可提高電氣警棍、拋射型電擊槍的攜行比例,提供警察用槍以外之選擇。

其次,強化多樣器械的使用情境與技能訓練,設計搭配電腦情境模擬訓練的多元情境與多樣器械使用,使其熟悉執法當下之變動實境,訓練員警做出最適當抉擇使用警械之判斷。

最後,應加強員警動態射擊技巧訓練,並增加用槍時機教學時數,透過密集訓練中模擬實際執勤情狀,刺激受訓者判斷用槍適法性,才能期待警察能於案發的瞬間動態中做出合理裁量,平衡治安維護與人權保障。

撰稿人:黃華源10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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