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之「把風」行為係屬「共同正犯」或「從犯(幫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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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正犯與從犯之意義:共同正犯,係指兩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以其行為互為補充,而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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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1731犯罪中之「把風」行為係屬「共同正犯」或「從犯(幫助犯)」--高點律師司法官班?民法總論與刑法總論【題目八】犯罪中之「把風」行為係屬「共同正犯」或「從犯(幫助犯)」?理由為何?試說明之。
【答題重點】
(一)本題在於測驗考生對於共同正犯與從犯的理解,在作答上,考生應先以這兩個概念的意義為出發點,並說明其區別。
(二)其次,則提出理由,將把風行為予以定性,說明其屬共同正犯行為之行為分擔之一部。
【擬答】
(一)共同正犯與從犯之意義:共同正犯,係指兩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以其行為互為補充,而在犯罪行為之分工與角色分配之協力合作下,共同完成犯罪(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而從犯,係指幫助他人犯罪者;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形者,亦同(刑法第30條)。
(二)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共同正犯於主觀上,必須有共同行為決意,於客觀上則必須有行為之共同分擔;且所謂行為共同分擔,不限於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實施,只要是屬於犯罪整體過程之部分,即屬之。
因此,共同正犯與從犯之區別,即有疑問。
最高法院於二十四年七月決議以來,實務上對於應成立正犯或從犯,即採即如下之判斷標準:
1.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四八上一一六三)。
2.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但所參與者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六六臺上二五二七)。
3.以幫助犯罪之意思但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二九上二四二六、四九臺上七七、六五臺上五九○)。
4.以幫助犯罪之意思參與,且其所參與之行為係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始為從犯(三○上一七八一、三一非一七、六五臺上三七七三)。
(三)把風行為究屬於共同正犯行為,抑或從犯之行為,學界通說見解皆認為把風屬擔任實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有行為分擔,應成立共同正犯。
實務過去見解曾有認為,僅在外把風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不過係於正犯之實施中為之排除障礙,俾得容易實施,自應定位為直接重要之幫助,而不能認為共同正犯(院七五八、二一上二○二二、二二上一七三)。
然自前述二十四年七月決議以來,已認為在場把風,固非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但其如係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則雖僅係擔任把風而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仍應依共同正犯論科(二四上二八六八、二九院二○三○)。
近期亦有學者主張「功能性犯罪支配理論」,認為應依共同正犯論科。
【參考資料】
☉蔡律師《刑法總則》,高點出版,頁285~287。
☉梁國治《刑法概要》,高點出版,頁1-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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