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戲管理規則_《陰陽師Onmyoji》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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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陰陽師Onmyoji」(以下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 ... 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 ... 陰陽師 千本櫻落百鬼物語 官網首頁 新聞資訊 主角介紹 式神介紹 特色玩法 同人創作 遊戲管理規則 分享到: 返回   陰陽師Onmyoji用戶協議   立約人:   會員:(消費者個人資料請於註冊頁面填寫)(以下簡稱甲方)   曼巴互娛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專線:+886-2-2706-7199   (服務時間:2pm-10pm,週一至週日)   遊戲官網:http://www.onmyojigame.com/zh/   客服郵箱:[email protected]   統一編號:45002828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95號8F之6   負責人:陳柏鈞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障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陰陽師Onmyoji」(以下簡稱本遊戲)線上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另外,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為保障甲方的權益,敬請定期查閱。

另關於本合約條款之變更,依本協議第二十七條處理。

  當甲方點選下方「同意」處,即推定同意本服務合約的所有規定和條款。

如不願接受本服務合約,應點選「拒絕」處,並請立即離開本遊戲。

  第一條推定同意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同意本協議,即推定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3)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契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受本契約條款內容之拘束。

  第二條提醒事項   提醒甲方:遊戲服務之申請,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三條年齡要求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甲方瞭解本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15級」,甲方應注意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服務之年齡要求,若甲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推定甲方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四條、契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陰陽師Onmyoji」線上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五條、契約之內容   (一)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1.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二)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六條、名詞定義   (一)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1.線上遊戲:係指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經由乙方所架設之網路伺服器,使甲方得與其他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同時連線進行遊戲之軟體。

  2.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乙方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則。

  2.遊戲網站:係指由乙方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4.遊戲歷程:係指甲方進行本遊戲時,乙方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記錄。

  5.儲值:係指甲方預付乙方之金額或其餘額。

  6.外掛程式:係指非由乙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乙方線上遊戲之運作、營運、進行方式為目的之程式。

  7.開始遊戲:係指甲方申請乙方所提供之線上遊戲服務帳號時。

  8.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線上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9.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之行為。

  10.必要成本:係指乙方為履行本契約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之費用。

  11.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係指影響其他遊戲公司、遊戲代理商或其他甲方遊戲公平進行之行為。

  12.遊戲管理員(GameMaster):由乙方所聘僱,擔任維護遊戲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遊戲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客戶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13.遊戲管理規則所稱之「警告」,係指乙方將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態樣告知遊戲玩家之勸導措施。

  第七條、服務範圍   本契約書所提供之服務,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

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

  第八條、遊戲登錄   (一)甲方申請使用本遊戲,應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

甲方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二)如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未更新,乙方得通知甲方於七(7)日內補正,並得於甲方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甲方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甲方能以個人資料以外之方式證明其為契約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三)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7)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解除契約後,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四)甲方為前項契約之解除後,乙方得為回復原狀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件等。

  第九條、計費標準   (一)費率調整時,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30)日前於遊戲網站、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若甲方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電子郵件者,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二)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三)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四)乙方於遊戲網站首頁之遊戲收費制度說明,該制度說明同為使用者合約之一部分   第十條、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   (一)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3.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退費權利。

  4.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第十一條、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一)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二)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第十二條、契約之生效   (一)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並按「同意」之選項後,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二)本契約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三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且僅供甲方使用。

  (二)前項之密碼得依乙方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

乙方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絕不會主動詢問甲方之密碼。

甲方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的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甲方應自行負擔該風險。

有關後續處置,依據本協議第十四條辦理。

  第十四條、帳號與密碼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一)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對方。

乙方接獲甲方通知,或乙方通知甲方後,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使用權限,並更換新帳號或密碼予甲方。

  (二)前項情形,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一)甲方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應立即通知乙方查證,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應立即暫時凍結該組帳號,並暫時限制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二)乙方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持有前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提出說明。

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7)日內提出說明,乙方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線上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惟乙方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甲方不使用者,乙方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三)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乙方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四)乙方依第一項規定限制甲方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五)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線上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一)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二(2)個月,以供甲方查詢。

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二(2)個月者,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二)甲方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200)元,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及查詢費用後,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7)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七條、個人資料   (一)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甲方同意時,乙方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地址、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乙方於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陰陽師Onmyoji用戶協議、陰陽師Onmyoji遊戲管理規則及其他依據本協議需通知甲方之事項。

  (四)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

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五)於下列情形發生時,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1.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2.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3.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4.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八條、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第十九條、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二十條、連線品質   (一)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應於七(7)日前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且於甲方登入時通知,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二)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

如因而致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扣除之儲值,或免收相當之遊戲費用,或遞延甲方得進行遊戲之時間。

  第二十一條、系統安全   (一)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四)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五)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六)乙方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電磁記錄等,皆屬乙方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甲方瞭解並同意依遊戲使用之設定,以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該等虛擬裝備自然消滅或遊戲服務終止時。

  第二十二條、遊戲管理規則   (一)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之規定與慣例,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二)甲方同意依據陰陽師遊戲管理規則進行遊戲,若有違規情事,依據本協議第二十三條處置。

  (三)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七條之程序為之。

  (四)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抵觸本契約之規定。

  2.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

  但乙方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五)為進一步管理並維護乙方提供之遊戲品質,甲方同意乙方得於甲方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由系統自動將該違反本契約或遊戲管理規則之紀錄留存,前述紀錄包括CPU類型、作業系統類型、作業系統版本、電腦名稱、電腦ID、不當程式存取路徑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一)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或以遊戲內信件、遊戲內訊息、線上即時通訊、電子郵件通知甲方改善。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二)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7)日。

同一違規行為經甲方警告三(3)次以上仍再犯者,已達乙方得向甲方終止契約之重大程度,經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契約。



相關退費及終止事宜依據本協議第二十六條辦理。

  (三)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四條、申訴權利   (一)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7)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15)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二)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24小時服務專線、申訴服務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

  第二十五條、契約之變更   (一)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

  (二)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及通知者,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三)甲方於第一項通知到達後十五(15)日內:   1.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2.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四)甲方應確保留存於乙方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之正確,若有變更,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第二十六條、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一)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二)契約終止時,乙方就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於扣除必要成本,即未使用儲值金之35%後,應於三十(30)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三)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1.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四)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送達   (一)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甲方同意乙方得以甲方登錄之連絡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為送達。

  (二)乙方依本條地址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甲方,或電子郵件進入甲方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已送達。

  (三)倘因甲方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已不符合真實而因未更新致乙方無法為送達者,乙方對甲方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準據法(僅適用於臺灣地區用戶)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僅適用於臺灣地區用戶)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其他地區準據法及管轄(適用於非臺灣地區、其他國家用戶)   非臺灣地區或其他國家之用戶同意本契約應以香港法律為準據法。

若因本契約所產生的一切糾紛,雙方合意提交至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最終解決。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繫乙方客服部門。

遊戲管理規則   為了提供玩家良好的服務品質並進一步增進公司與玩家之間的互動,用以提升遊戲品質,玩家需熟知並遵守以下遊戲管理規則。

本遊戲管理規則可能會因特定的服務更新或改版而有所修正,請玩家定期查閱並確實遵守。

  一、玩家不得從事以下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的行為:   (一)一般違規行為   1.於本遊戲、官方FACEBOOK粉絲團及其他可供公眾觀覽之地方公佈、散布、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公司、遊戲開發商及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2.使用者名稱使用涉及公然侮辱之不雅文字;使用中文、數字以外字元致系統不正常運作;使用業者或類似名稱作為帳號使人誤認為管理員。

  3.以任何理由煽動其他會員進行使用者條約與遊戲管理規章不允許之行為。

  4.於遊戲內或官方提供之會員交流管道及非公開性或公開性的聊天頻道發表任何商業性之行為與廣告或網站或網址。

  5.在聊天頻道中不斷輸入同樣內容、過度冗長文字、長時間洗頻或無意義的文字而影響他人進行遊戲者。

  6.發佈或行使任何遊戲管理員認為不妥之言論或行為。

  7.試圖將遊戲中的內容(道具/虛擬貨幣)用現金/現實物品進行交易或試圖斡旋交易的行為。

  8.經公司認定的其他的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的行為。

  (二)嚴重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   1.企圖以偽造的內容欺騙遊戲管理員,獲得不當利益或影響其他會員權益之行為。

  2.假扮本公司任何人員或誤導其他會員(如:遊戲管理員、線上管理者等)認為是本公司代表者之言詞。

  3.已將遊戲中的內容(道具/虛擬貨幣)用現金/現實物品進行交易。

  4.為了使用遊戲服務,未經事前同意,盜用第三者之信用卡、手機、ARS等結算方法進行付費購買收費道具的行為。

  5.不正當儲值行為:1)通過公司不認可的第三方平台進行儲值;2)虛假儲值,包括但不限於通過儲值後退款而免費占有儲值所取得的道具的行為。

  6.註冊多個用戶帳戶和/或遊戲角色ID,以營利為目的進行遊戲行為。

  7.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進行遊戲的行為。

  8.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公司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9.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10.經公司認定的其他重大的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的行為。

  二、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一)如玩家從事的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的行為涉及一般違規行為,則公司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玩家後,可根據情節輕重限制玩家遊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禁言、強制變更、封號、回收不正儲值等警告方式。

但公司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玩家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7)日。

同一違規行為經公司警告三(3)次以上仍再犯者,則構成第一條第二款所述重大違規行為,公司並得逕行終止用戶協議,並採取永久封號等措施。

  (二)如玩家從事的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的行為涉及損害本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重大違規行為,則公司在通過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玩家後,得立即終止用戶協議,並採取永久封號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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