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我想請問一下1.在網路上投注賭博被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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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是相當輕微的犯罪,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關閉[X] 目前線上:70896人,瀏覽人次:197128217 回首頁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律師 法律資料 裁判書 法規查詢 行政令函 書狀例稿 律師諮詢 互助討論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專案諮詢 律師經驗 律師專欄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律師諮詢>其他刑事問題>賭博罪 賭博罪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 小尾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5-06-1517:04  文章人氣:16166 個人積分:4 我想請問一下 1.在網路上投注賭博被抓到,那最後有可能會多會被罰多少錢? 2.之前查網路有看過有人說被判緩起訴(三個月),假使在緩起訴這當中,又被抓到有在網路上投注的紀錄,那會變成直接被抓去關嗎? 補充一下...我只是玩家...並沒有提供場所或是網站給別人 謝憲愷(謝憲愷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5-06-1521:29  文章人氣:139 個人積分:4556 律師評價:1647│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您好: 必須依照您投注的金額及次數,在沒有前科下及小量下注下,檢方通常會賭緩起訴,但若是在緩起訴期間又再犯,就必定會起訴,但因為您僅是玩家,即使起訴也都多以簡易法庭判決,且判易科罰金。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歡迎來電諮詢(02)2986-8015lineID:@ybm9887u 呂昀叡(呂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5-06-1523:07  文章人氣:144 個人積分:3154 律師評價:1085│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是相當輕微的犯罪,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處以緩起訴處分(「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因此若能自白,且素行良好、賭博行為輕微的話,可以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再賭博經查獲,雖不至於影響緩起訴處分(賭博罪並非得科以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撤銷緩起訴的規定),但檢察官可能就不會再為緩起訴處分而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的方式處理。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

(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http://www.jf-law.com.tw/profile1.html 楊俊鑫律師/所長(楊俊鑫律師)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8-09-0100:34 最後編輯日期:108-09-0100:38 文章人氣:0 個人積分:11554 律師評價:3056│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預約諮詢: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一、關於網路賭博,最高法院認為並不成立賭博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

二、本所曾獲不起訴處分、刑事一審無罪判決。

三、茲列出本所一審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27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汪○○自民國106年3月3日前某時,    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至「○○○」賭博網站    (下稱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及綁定自身所申    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    案帳戶1)作為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轉帳匯款其所贏得賭    金之用而成為會員後,旋即接續登錄本案賭博網站,並以該    賭博網站所列之「美國職業籃球NBA」、「今彩539」為項    目,與其經營者對賭,賭博方式係汪○○先行透過本案帳戶    1將款項存入本案賭博網站所指定之帳戶換取虛擬籌碼點數    (比率為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1點)取得後,或以「美    國職業籃球NBA」之運動賽事結果為賭博標的,就比賽隊伍    之輸贏、讓分等結果下注,可選擇讓分制、串關等下注方式    ,押中者即依本案賭博網站設定之賠率贏得虛擬籌碼點數,    若未押中,則下注之虛擬籌碼點數悉歸本案賭博網站經營者    所有;或以核對每星期一至六當日開獎之當期臺灣彩券今彩    539開獎之5組號碼為準,其由1至39等號碼中任意選擇組    合號碼簽注,經核對當期之今彩539開獎號碼後,若簽中2    組號碼或3組號碼與上開開獎號碼之2組號碼或3組號碼相    符者,可分別獲得依本案賭博網站設定之賠率所計算之虛擬    籌碼點數,若未簽中,則賭金悉歸該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

   若結算後汪○○有贏得虛擬籌碼點數,贏得之點數即可換算    為彩金,由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以該網站所使用之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2,    該帳戶申辦人王○○所涉賭博罪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審    簡字第101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將汪○○所贏得之彩    金轉帳匯款至本案帳戶1,汪○○遂以此方式賭博財物。

適    有賭客蔡○○(原名蔡○○,所涉賭博罪部分,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537號判處罰金3,000元確定    )為提領其贏得或預先儲值至本案賭博網站會員帳號內之金    額,而由本案賭博網站管理人員自本案帳戶2轉帳匯出款項    ,復經警調閱本案帳戶2之交易明細而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1    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為罪刑法定主義,而    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解釋之精神,在保障人民之自由    及權利,限制國家權力之濫用,使人民不受法無處罰明文之    刑罰制裁,且不因執法者以一己之念任意解釋法律,而受不    測之損害。

至擴張解釋則為罪刑法定主義所不禁止,乃屬正    當之解釋方法,惟此擴張解釋須在文義可能之範圍內,即須    在文義「預測可能性」的射程內,若內涵相同,或為內涵所    能涵蓋,並不違背立法目的,始可為擴張解釋。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賭博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    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另案被告王○○之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及    網路賭博還是可以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最高法    院108年台非第148號判決可參照)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    告固坦承有在「○○○」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及綁定    自身所申辦之銀行帳號供賭博之用之事實,惟辯稱:我沒有    構成賭博等語。

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件網路賭博係    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密碼帳號僅與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    聯繫,形同一封閉、隱密空間,不符合公然之要件等語。

經    查: (一)被告於106年3月3日前某時,連結網際網路至「○○○」      賭博網站註冊帳號、設定密碼並綁定自身所申辦之銀行帳      號,換取虛擬籌碼點數後,再以其帳號、密碼登入本案賭      博網站,以「美國職業籃球NBA」運動賽事、「今彩539      」開獎號碼為賭博標的,賠率則由賭博網站管理人員控制      ,以此方式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財物等情,為起訴書所      明認且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並有本案帳      戶1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本案帳戶2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      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

所謂「公共場所」,係      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      「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

是網際網路通訊      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      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      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      物之要件而定。

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      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      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      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      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      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      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      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惟如合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4條規定之要件,則依該法予以處罰,此有最高法院10      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又刑法處罰犯罪      行為應以該行為對於法益具有實害或有發生實害之危險為      必要,有關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學說、實務      均將之理解為係保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社會法益,參      以該條制定時,立法者係考量行為人若在公共場合或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其他民眾可輕易見聞,恐造成群      眾仿效跟進而參與賭博,終至群眾均心存僥倖、圖不勞而      獲,因之敗壞風氣,是倘若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      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      其等對賭之事,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亦不具      備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應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      之範疇。

查本案被告連結網際網路至本案賭博網站,登入      帳號、密碼後直接下注與賭博網站經營者對賭,並非透過      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      式為之,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他人無從得      知被告實際賭博情形,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被告係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而與刑法第26      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相繩。

     雖公訴人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48號判決意旨,主      張網路賭博還是構成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然該判      決所舉情狀係提供自宅聚集不特定賭客親自到場簽牌下注      ,或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訊牌支號碼,或以傳真下注簽      賭,符合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情,尚與本案係連結網際網      路至賭博網站登入帳號、密碼下注具一定「封閉性」之情      狀有別,該判決自非當然得予以援引在本案適用。

四、綜上,依檢察官所提證據,僅足認被告曾有上網連結至本案    賭博網站進行下注之行為,惟該行為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    之賭博罪所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構    成要件不符,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檢察官所指    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    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預約諮詢:楊俊鑫律師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lawyer660129 第1/1頁 1 共4筆 諮詢分類 律師諮詢討論分類 全部文章 法律新聞解析(19) 交通事故(8629) 繼承與贈與(5036) 詐騙、背信(6089) 偽造文書、冒名(1511) 債權債務(6265) 婚姻、親屬 與監護(8938) 專利、商標、著作、營業秘密(1868) 買賣、消費糾紛(5627) 恐嚇、脅迫(1553) 毀謗、侮辱、妨礙名譽(6427) 房地產、租賃(6004) 鄰居、社區、公寓大樓管理(3119) 侵占、毀損(2862) 妨害電腦使用(481) 偷竊與強盜(1499) 傷害、強制、妨害自由(2105) 公司、勞資(3739) 稅務(275) 網路色情及違法性交易(1282) 保險、票據(949) 契約審議擬定(639) 醫療糾紛與藥事法(708) 法院程序與執行(1534) 其他刑事問題(6759) 其他民事問題(4025) 法律意見文書(227) 委託律師.諮詢費用(251) 問題已隱匿(508) 行政訴訟(528) 毒品、違禁品(2460) 未成年犯罪(848) 侵權行為(1293) 仲裁調解(232) 宗教教育(31) 文章編號 本月發問者滿意度排名 顏寧律師 INFINI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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