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83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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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司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183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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