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市政府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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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由各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具計畫報教育局核定後辦理。

三、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應冠以學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12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8月04日 發文字號: 桃教終字第1090065661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終身學習,充實國民生   活知能,提高教育程度,提供逾齡失學國民及外籍配偶教育機會,特   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小補校)由各國民中學、國   民小學視實際需要,擬具計畫報教育局核定後辦理。

三、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應冠以學校之名稱。

四、國中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綜理校務,其他行政人員   及教師、工友,由校長遴聘合格且適當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如附表   一。

圖表附件:附表一.pdf 五、國中小補校之教師授課鐘點費、導師費、工作補助費及兼職費支給基   準如附表二。

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原則比照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中小   學補習學校兼職人員工作補助費支給表規定支給,支給對象以由教師   兼任且須於夜間有工作事實者為限。

圖表附件:附表二.pdf 六、國中小補校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以兼任為原則。

由原校   教師兼任者,其兼代課時數以九小時為限,並比照國中小授課鐘點費   標準暨有關規定支給鐘點費。

七、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   以編級測驗,或憑學歷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   就讀;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入學需年滿十五歲,並具有國民小學畢   業,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者。

八、國中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

九、國中小補校招收班級數,應報請教育局核定,每班人數以十二人至三   十人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少。

十、國中小補校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小學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國中小補校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學校之畢業資格。

十二、國中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國中小補校之實施,悉依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本實施要點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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