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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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圍籬高度規定如附表二。
但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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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本辦法 110.10.18 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圍籬高度規定如附表二。
但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或施工工期未滿三個月者,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工地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或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設置圍籬。
圖表附件:
附表二圍籬高度規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