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6-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圍籬高度規定如附表二。

但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本辦法 110.10.18  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目 第6條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圍籬高度規定如附表二。

但道路轉角或轉彎處十公尺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

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臨接道路寬度八公尺以下或施工工期未滿三個月者,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

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工地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或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設置圍籬。

圖表附件: 附表二圍籬高度規定.PDF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