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審議會議設置要點 - 教育部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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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競技運動組組長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分別由本署遴選醫藥或法學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三、申訴人對於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禁藥審議會議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91年04月22日 廢止日期: 民國108年04月02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80010236B號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制運動員違規使用藥物,秉公處   理運動禁藥處罰及申訴事宜,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特設運動禁藥審議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議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競技運動組組長兼任;置委員五人至七   人,分別由本署遴選醫藥或法學相關學者專家擔任。

三、申訴人對於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運動禁藥處罰   申訴審議結果有異議者,得向本署提出書面申訴,本署應於受理日起   三十日內召開本會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申訴人。

  前項申訴受理後而申訴人有再行補件或補正情形者,辦理期間應自補   件或補正完全後,另行起算。

四、本會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者,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者,始得決議。

五、本署或本會議認為必要者,得邀請下列單位或人員列席說明並接受審   議委員詢問:  (一)中華奧會。

 (二)申訴人。

 (三)申訴人指定之領隊、教練或隊醫(至多一人)。

六、本會議不公開,審議結果由本署統一對外發言,並函復申訴人;各該   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七、本會議委員均為無給職。

但其有出席會議者,得依規定覈實支領出席   費及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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