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怎麼成為了幫助詐欺犯呢? @ 公職隨手筆記:: 隨意窩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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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 因自己的幫助可以助成其結果而決定幫助的故意(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新聞時常看到「某人租借帳戶給詐騙集團」、「線上借錢不用任何審核,只需要帳戶、卡片」、「借帳戶每月領7萬」、「辦門號換現金」、「網路徵才只要給帳戶即可」、「網拍小幫手」等等的話術,聰明的你們一定會想:「哪個笨蛋會被這種話術騙?」然而這種老掉牙的戲碼終究一直無限輪迴,因此,這些人的命運會是如何?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詐欺是什麼?1.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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