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數位轉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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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數位轉型補助. 本計畫期協助零售業、餐飲業、休憩服務業及生活服務業者,透過導入雲端服務所產生之數據回饋,驅動業者進行數位轉型及商業模式創新,優化營運體質 ... 計畫說明 首頁/計畫說明/110年數位轉型補助 110年數位轉型補助 本計畫期協助零售業、餐飲業、休憩服務業及生活服務業者,透過導入雲端服務所產生之數據回饋,驅動業者進行數位轉型及商業模式創新,優化營運體質及產業競爭力,進一步協助優質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一、申請資格: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二)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三)提案廠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廠商,並由其中1家擔任核心廠商代表提案。

(四)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五)未曾有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而有因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者。

(六)最近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七)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八)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九)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十)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十一)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提案廠商以申請1案為原則。

(十二)若有違反前項各款申請資格與條件規範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入選資格、撤銷計畫經費並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二、計畫執行期間 第一梯次:110年08月13日起至111年6月10日止 第二梯次:110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8月10日止 第三梯次:自110年度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 第四梯次:自111年度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日起,至111年11月20日止 三、補助重點內容及提案類別說明:依提案類別不同,提案範圍規格要求 提案廠商須以「優先共創」及「進階領航」其中一類別,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提出達成提案計畫目標及其相對應之具體推動策略、實施規劃、工作項目及成果效益等。

(申請應備資料、補助案之遴選、簽約與管考作業等,詳如附件: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 優先共創 補助內容 補助重點 -提案廠商應以「群聚聯盟」的合作方式進行提案 -由提案廠商帶動區域發展(如百貨商場、主題樂園等,惟商圈除外),或集結具有共同數位轉型需求之成員,導入共通雲端解決方案,以群聚合作共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合作成員具共通需求之群聚廠商。

目標提升合作成員數據共享,創造共好商機。

進階領航 補助內容 補助重點 -提案廠商應以「以大帶小」合作方式進行提案 -由提案廠商(需具有提案執行主導權)帶領其合作成員或上下游相關之供應商,利用雲端解決方案,整合內、外部經營數據,透過數據共享與回饋,發展新服務、新商品等。

合作成員產業生態系價值鏈上之廠商。

目標強化核心廠商價值鏈之營運效能,以大帶小共創商機。

帶動業者 本計畫以帶動零售、餐飲、休憩服務及生活服務業之中小企業進行數位轉型及商業模式創新為主,其中中小企業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申請對象 -可申請「優先共創」類別及「進階領航」類別之提案廠商為實際從事零售零售、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有實體營業場域之業者。

-資訊服務業者可為合作廠商成員,惟不得擔任提案廠商。

基本規格 -須導入至少3項雲端解決方案,進行資訊蒐集、彙整、分析等數據共享應用,並帶動至少200個(含)零售、餐飲、休憩服務及生活服務業之服務據點營收成長5%。

【註】服務據點包含上游供應商、下游銷售通路商、自有或外部之實虛銷售服務據點、金融機構、物流服務業者、相關合作夥伴等,且必須應用所提雲端解決方案,方得認列。

-合作成員中應至少70%為中小企業。

補助金額:(由委員依輔導能量與帶動家數核定) -帶動至少200個(含)之服務據點,最高補助新台幣800萬元為上限。

-帶動至少100個(含)之服務據點,最高補助新台幣400萬元為上限。

-每一提案所編列之總經費包含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0%。

最高可申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800萬元為上限。

-自籌款部分不得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之項目(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詳如附件: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 四、詳情請查閱:「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 五、補助提案之收件期限 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1年2月21日(一)下午5時止,請用網際網路連線至本計畫之計畫管理系統,依操作程序,上傳提案計畫書及其他申請應備資料。

六、收件截止時間依前揭網站之後臺上傳時間認定,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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