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棄動物下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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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不適當地點或可危害生態平衡的情況下放生動物(…) ...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向《澳門平台》表示,除《動物保護法》外,寵物店和獸醫專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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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棄動物下重典
15/09/2016
澳門社會
《動物保護法》於9月1日生效,所帶來的改變如最高1年徒刑的殘酷對待動物罪,而對遺棄動物的處罰亦更重。
殘酷對待動物調整至最高1年徒刑,而遺棄動物的處罰亦加重為2萬至10萬元的罰款,這些都隨9月1日生效的動保法而來。
據民署公佈數據顯示,今年首七個月有116隻犬貓被放棄。
去年放棄數字為238隻,而2014年則為230隻。
而過去十年,民署登記的放棄犬貓數字總共是3,711隻,2007年是數字最多的一年,為591隻。
而今年1月至7月的犬貓贖回數字已增至66隻。
去年犬貓贖回數字為150隻。
另一方面,今年首七個月的領養數字有增長,錄得171隻,同比為133隻。
同時,遭人道毀滅的動物數字亦有減少,直至7月,錄得121隻,同比為269隻。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遭人道毀滅的動物數字比領養寵物的數字要低。
而2015則是相反,遭人道毀滅的動物為360隻,領養寵物數字則為226隻。
在立法會中就新法討論,其中一個有爭議的點是對應動物傷人,但自2013年此情況就有所減少。
今年1月至7月期間錄得192宗動物傷人個案。
2015年錄得257宗,2014年為290宗,2013年為369宗。
過去十年來,2008年錄得最多動物傷人個案數字,為542宗。
爭議性討論
立法會通過動保法並不是無風無浪地通過。
例如,講解會上議員吳國昌指出遺棄的定義「不合理」,稱「主人僅僅把動物帶到市政狗房,他就可以不用再負責任,亦即是說把責任轉移到政府身上。
」
經過一般性討論,不斷修正的24次的小組會議後,法案最終獲細則性通過。
其中一點最具爭議的是在狗隻豁免使用口罩的可能性糾纏,因法案考慮到狗隻的大體型以及經過民政總署的評估,要求重23公斤或以上的狗隻配戴口罩。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豁免戴口罩要經過測試動物反應的評估測試。
此外,她指在動物傷人的案件上,「責任在主人身上。
」
《公共地方總規章》自2004年生效,對在公共地方或公共設施──如行人道、廣場、公共道路、公園、沙灘及自然保護區──以及屬政府或澳門其他公法人所有,即圖書館、博物館、展覽廳、體育館、游泳池及小型動物園違法者科處最高1萬罰款。
根據《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食用貓狗僅罰款20至200元不等。
《公共地方總規章》生效後,遺棄動物根據法規定義為「(…)於不適當地點或可危害生態平衡的情況下放生動物(…)」,違法者會被科處600元罰款。
直至9月1日之前,與動物有關的規定主要被《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規管。
加強主人承擔的責任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向《澳門平台》表示,除《動物保護法》外,寵物店和獸醫專業的處理上將另有法規處理。
吳秀虹解釋:「法律的精神是保護除人類以外的脊椎動物。
」而對於動保法的總結,她稱只看到對舊法規的完善和突顯出對飼主義務的加強。
而對動保法中的主要幾點,吳秀虹強調,殘酷對待動物罪現時已調整至最高1年或科最高120日罰金。
又指:「飼主的責任心有提高。
」
此外,遺棄動物現時亦會被科處2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
然而,遺棄動物的標準亦有例外。
她指:「如果飼主沒有能力或不想繼續飼養,可以交予民署。
」又解釋指「遺棄更傾向於使動物不能尋找新飼主,對待動物有如垃圾一樣。
」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五條,如果動物「收歸民政總署看管」,由民署以「適合的方法處理,包括優先尋找合適的領養者,或最終以人道方式終止動物生命」。
吳秀虹強調動保法同時為避免被人道毁滅邁出了「第一步」,此外「遊說公眾為動物絕育的好處」並予以援助,因此,長遠來看可控制動物數量和避免動物進行人道毀滅。
不處以遺棄動物罪的特例是「因傳統、習俗、祭祀、喜慶活動儀式或為保育的目的而將動物放歸適合其生長且不會破壞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這是按照動保法第五條規定,但是要得到民署的許可。
按照吳秀虹所指,於遺棄動物上採取更嚴厲的處罰的用意是「控制流浪動物的數字」,同時亦由此嘗試「鼓勵主人為寵物絕育」,並「推廣領養」。
吳秀虹亦強調,新文本中強制「在建築地盤、廢車場及廢料場飼養的犬隻」必須絕育,亦是法律中第十六條規定。
此外,由現時開始,強制為三個月大的犬隻立牌。
吳強調:「以前是六個月;現在調整至三個月。
」
根據動保法第十九條,「強制納牌僅適用於滿三個月月齡且非屬競賽動物的犬隻及馬」的飼主,當中不包括貓隻。
吳稱:「犬隻的習慣和行為與貓十分不同。
」並解釋:「犬隻登記系統對控制疾病情況是重要的,如瘋狗症。
同時亦要區分登記和保護的分別──沒有登記的流浪狗,但根據法律是受到保護的;法律的精神是保護除人類以外的脊椎動物。
」
立法會就法律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後,最終的結論是流浪狗的情況會比流浪貓多,因為貓隻患病的可能性更低。
據民署公佈數字顯示,對比2015年,今年上半年就捕捉223隻狗和78隻貓,2015年則是415隻狗和137隻貓。
飼主更多的責任
新法在主人責任上亦有提高,強制「不僅在公共地方要為狗隻配帶狗帶,同時在大廈共同部分裡亦要配帶狗帶」。
違法者將科處2000元澳門幣。
吳強調:「目前為止,我們想強調飼主的義務;主人要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寵物使他人或其他動物受傷。
」
因此,吳秀虹指《動物保護法》第十一條區別出主人的責任,她同時提到,由目前起,「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須佩戴口罩,但可向民署申請評估豁免。
」
新法亦對動物的科學應用有標準,亦強制定下了相關條件。
吳稱:「我們過去收到有關利用兔子的投訴,現在起有關實體要向民署申請批准。
」此外,法律亦為其他情況如「動物可能成為被欺負的對象」作規定,對動物用於馬戲團、公開展覽或公開演出,須獲民政總署許可。
由於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原因,得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禁示取得、飼養、繁殖或進口特定品種的動物,以及宣告將相關動物收歸民政總署所有。
」吳強調這是應用「所有的脊椎動物,不單單是犬隻」。
吳秀虹進一步強調《動物保護法》所加的處罰比起《公共地方總規章》所規定的處罰是非常之重。
她指「以違法的應用來說處罰不輕」,並舉例指不使用鏈帶牽引狗隻的處罰「由600元過渡至2000元罰款」。
除了《動物保護法》以外仍有主題亦應注意,如賽狗活動。
吳指格力犬亦被法律所「涵蓋」,雖然賽狗正確來說由其他部門監管。
有關批發和零售寵物場所,她稱「盡早推出其他法規」,現時已「禁止售賣未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和貓」。
同時將推出有關獸醫專業的新法。
她指:「將有法規監管獸醫專業。
」目前為止,今年仍會依舊,她冀可開始聆聽獸醫業界對以上兩條法規的意見。
此前和此後
《動物保護法》於9月1日生效,禁止遺棄動物,而處罰介乎於罰金2萬至10萬元。
《公共地方總規章》2004起,「禁止於公共地方放生動物」,處罰為罰金600元。
自《公共地方總規章》部份條文被9月1日生效的《動物保護法》取締後有多方面的改變。
此法目的由:監管公共地方「訂定在使用及享用公共地方時須遵守的一般行為守則」以至到現時法律對「動物的保護及相關的管理制度作出規範」。
動保法為特別處罰殘酷對待動物罪,以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其承受痛苦」來作判斷。
亦禁止「飼主遺棄屬其所有、管領或飼養的動物」,此外禁止「驅使動物之間或動物與人之間的搏鬥,或舉辦相關活動」。
同時特別規定禁止售賣未滿三個月月齡的犬隻及貓,除了禁止以上售賣形式出現,亦禁止售賣貓狗的屠體以供食用。
第十一條制定了一系列的飼主要遵守的規定,包括「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財產,或危及其他動物的生命、健康」。
第十一條所列的規定中,例如飼主另有義務「為動物提供適當的食物及飲用水,以及充足的活動空間」,「確保動物住宿的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和「為動物提供防治傳染病的必要措施」,以及「當動物遭受他人虐待時,作出必要的救助或阻止行為」。
此外,「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或民政總署認為屬危險的犬隻……尚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頸圈」,除非「飼主向民政總署申請評估豁免佩帶口罩獲通過」。
而監管寵物店的方面動保法並未包含,但該法第十二條對法定屠宰場、公共街市、超級市場、飲食場所、批發及零售場所予以特別義務,讓場所「提供動物維持基本生理狀態的食物和水」,此外「不得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並要保證「保持運輸和留置環境的清潔及通風」。
殘酷對待動物罪調整至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而同時遺棄動物即被科處介乎2萬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
一般性規定
《公共地方總規章》牽涉到動物時,僅能採取在公共地方的措施。
例如,參考第三條規定中,「可對下列人士進入或使用公共設施、出席或參與於該等地方舉行的活動或表演,又或逗留於該等地方,設定限制性規則」中的「攜同動物者」。
而涉及公共地方活動的條例,提到禁止狩獵活動並「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自然棲息地或野生植物的自然適生地」。
另外,「禁止於公共地方放生動物,但經民政總署預先許可者除外……」,此條例就等同於現時的動保法第五條第四款的因傳統、習俗、祭祀、喜慶活動儀式或為保育的目的而將動物放歸適合其生長且不會破壞生態平衡的自然環境之活動。
第九條中動物的走動中,提到「動物須由持有人陪伴及管束且符合下列規定,方可於公共地方走動:(一)具備有效行政准照,但無須准照的情況除外;(二)動物的衛生狀況正常;
(三)置於籠中或以鏈帶牽引,佩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且無明顯患病徵狀或滋擾車輛或行人通行的行為。
」
《公共地方總規章》亦有「動物的持有人應即時清理動物的排泄物,但排泄物出自陪同失明人士的導盲犬者除外」之規定。
自2004年起,違法處罰為600元。
在遺棄動物或虐待動物的特殊案例中,根據第10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違法行為清單》,「捕捉野生動物、傷害或虐待公園或綠化區內飼養的動物」、「於不適當地點放生動物」、「攜同衛生狀況不正常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或「未置動物於籠中而任之於公共地方走動,又或讓未以鏈帶或類似工具牽引或未佩備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的動物於公共地方走動」的違法者將被科處600元罰款。
早前涉及動物方面的法律由《公共地方總規章》監管,現時已歸《動物保護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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