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訂房 - 雄獅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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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獅旅遊為提供旅客更優質的服務,自2016年4月20日起,國際機票退票採預先退款方式,機票全程未使用、出發地為台灣且可退票之電子機票(不包含金廈小三通),免等航空 ... 機票購票須知 權責說明 於本網站訂購產品前,需詳閱該產品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

如訂購人非旅客本人,訂購人將居於旅客代理人之地位,亦即有義務充分告知旅客本人各行程訂購須知與限制約定,在點選同意後其法律效力及於消費者本人。

消費者並有義務查詢網站上各行程訂購須知及相關約定。

本公司不接受事後旅客本人以不知或未瞭解等事由做為抗辯理由。

本網站不負責因可歸責於旅客事由(如訂位時姓名輸入錯誤、護照或簽證效期不足等所導致無法成行之損失)。

為使旅客於行程中即時收到最新航班動態,旅客於訂購國際機票時應提供個人電子郵件信箱及聯絡電話,說明如下,敬請詳閱: 依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第830d號決議規定。

消費者於訂票同時應提供「搭機乘客」個人有效的「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號碼」。

若有兩名以上搭機乘客,應提供至少一名搭機乘客的個人有效的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號碼。

若乘客不願收到最新航班動態,或不願提供上述乘客聯絡資料,若產生航班異動而未接獲訊息,致未能搭機之損害或因未能搭機所衍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最新航班動態或航班異動資訊,均由旅客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提供,本公司不負擔保責任。

搭機乘客所提供的電子郵件信箱及行動電話號碼,將於機票訂票開票同時註記於機票開票系統並提供予航空公司,旅客訂票前應詳閱相關規定。

訂位規定 訂位時輸入之英文姓名必須與護照上英文姓名相同,若因姓名輸入錯誤造成需要取消原訂位記錄重新訂位而產生機票價差,或是因姓名錯誤導致無法使用原機票登機,本網站恕不負責。

在訂位成功後,務必於提示有效期限內完成付款,若逾時未完成付款本公司恕無法保證機位及票價,請另洽客服人員確認機位與重新核價。

因各航空公司已針對機位採取成本控管,所有不當訂位之產生,如:重覆訂位、以不實資訊訂位、不斷訂位及刪除訂位等行為,航空公司皆視為不當訂位,並有權追討相關手續費用及罰金。

重覆訂位:當您確定訂位成功後,請務必將您於其它旅行社之訂位紀錄取消,因重覆訂位2次以上行為以致機位被航空公司取消(無論機票是否已開立)、機票失效無法使用或辦理退票等,本網站恕不負責。

機票相關規定須以航空公司公告為準。

如付款完成後察有抵觸者,本公司保留取消訂單與退款權利。

改票規定 更改手續費以"每人每次"計費,全程未使用去/回同時修改,僅收一次費用,不同訂位艙等組合,手續費取其高者收取。

部份更改手續費依變更航段訂位艙等收取。

不同航空公司行程組合,一旦出發後,尚未搭乘行程則不可作任何機票變更。

退票規定 什麼票不能退? 票價規定載明不可退票之機票。

超過機票效期。

航空公司規定退票辦理期限前,未完成退票作業。

例如部份航空須於原出發日前一個或三個工作天,完成辦理退票手續,逾時無效。

特定航空公司若NO-SHOW(未如期搭乘)或機票一經使用皆不能退票。

已使用部份之機票價值超過原來購買之機票價值則無退票價值,不能退票。

機票未依順序使用,則未使用部份不能退票,例如台北-香港-台北,已使用香港-台北,則台北-香港就不能退票,或台北-香港-巴黎-香港-台北,已使用巴黎-香港,則台北-香港-巴黎及香港-台北均不能退票。

如果不是上述之特殊機票,全程未使用者均可辦理退票,但並非全額退費,需扣除航空公司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及本公司退票手續費,請務必於購票前詳讀機票規定說明。

退票申請: 雄獅旅遊為提供旅客更優質的服務,自2016年4月20日起,國際機票退票採預先退款方式,機票全程未使用、出發地為台灣且可退票之電子機票(不包含金廈小三通),免等航空公司作業,雄獅旅遊便先將核算後的退票款項退還予您。

惟,以下情況之機票不適用預退服務: a. 開票後,有更改日期或更改行程(ReissueTicket)。

b. 未在班機起飛前一工作天申請退票,亦未如期搭乘之機票(Noshow)。

c. 含有贈品或加購商品之機票。

d. 申請「特殊原因」退票。

(須待航空公司審核)。

e. 部分已使用之機票申辦退票。

f. 採信用卡分期付款者。

●必須符合刷卡付費則刷卡退費(且限同一張信用卡)、非刷卡付費則匯款退費的原則,無法符合此原則時,則不適用預退服務。

●不符合預退服務的退票申請,退票作業時間約1.5~4個月,須視個案處理。

其他規定: a. 需確定是向本公司購買並開立之機票,才能向本公司申辦退票。

b. 會員線上購票,於機票原訂出發日期2個工作天前皆可登入會員訂單頁面線上申請全程未使用之機票退票。

c. 線下購票請向業務人員索取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填寫,連同護照影本以E-MAIL或傳真給業務人員處理。

國際機票退票申請書 d. 若購買機票時有附贈贈品或加購商品,皆須一併附上,否則將依當時的活動規定或航空公司規定,扣除該贈品或商品之費用。

e. 業務收到退票申請書後隔天開始計算6個工作天~4個月後可電洽您的業務人員查詢退票進度。

全台服務電話 退票流程: 退票作業是由本公司票務部門送交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轉呈各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票務部門計價後經財會單位核准,再通知本公司領款或撥款給本公司。

本公司於收到款項後,會依您購買機票時之付款方式(匯款、支票、刷退)將退票款退還,如機票是以信用卡購買時,退票款只得退還至原付款之信用卡帳戶。

退票手續費:需符合可辦理退票條件的機票才能退票 全程未使用:其退票手續費收取如下 a. 短程線(香港/澳門/大陸/東北亞/東南亞/印度西亞/太平洋島嶼) 原購票金額(含稅)-10%(本公司退票作業費)-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實際可退金額。

b. 長程線(美國/加拿大) 原購票金額(含稅)-1600TWD(本公司退票作業費)-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實際可退金額。

c. 長程線(中南美洲/歐洲/澳洲/紐西蘭/南太平洋/非洲) 原購票金額(含稅)-8%(本公司退票作業費)-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或罰金=實際可退金額。

部分航程已使用: a. 必須送回航空公司計算已使用航段價值,退票時間需4個月以上。

b. 使用過部份航段的機票,航空公司會先以一般機票的票面價格為計算基準,計算使用過的航段價值,用原航空公司結帳之金額減已使用之航段算出剩餘價值,再扣掉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再減去本公司退票手續費300TWD=實際可退金額。

部分機票有可能一經使用即無退票價值,依航空公司票價規定為準。

c. 例如:台北/東京來回機票原購買價7,500元,已使用之台北/東京航段經計算價值為7,00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1,200元,再減本公司退票手續費300元=負1000元(已無退票價值)。

d. 例如:台北/洛杉磯來回機票原購買價28,000元+稅金8,470元,已使用之台北/洛杉磯航段經計算價值28,500元+稅金4,000元=機票已無退票價值,但稅金可退4,470元,減航空公司退票手續費1,500元,再減本公司退票手續費300元=可退金額2,670元。

特殊情況處理: 如遇天災或特殊情況導致飛機無法正常起飛或因故班機取消時,若航空公司有正式通知旅客辦理退票時可免收退票手續費時,本公司將酌收服務費500TWD。

行李托運資訊 托運行李請依實際承運航空公司官網規定為主,機票之託運行李是根據航空公司於訂位系統中的票價規則進行自動分析而取得的,僅供參考,不保證其準確性。

行李是否可直掛目的地,須依航空公司、當地政府、機場規定為準。

各航空公司或不同航線之機票售價不同,票價組合不一定包含免費行李、免費餐食或免費選位(例如:廉價航空、美國及歐洲內陸航線等),如需購買行李、餐食或選位,請至航空公司官網、機場櫃檯或於飛機上購買。

注意事項 各國入境相關規定及簽證資訊,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開資訊說明。

各國簽證及移民法規時有變動,請於出發前向有關國家駐海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確認,相關入境規定仍以入境國政府最新公布者為準。

單程機票在機場需出示符合規定之有效簽證及證明文件,若持觀光簽證則需購買來回機票或出示回程機票,避免被航空公司拒絕登機。

搭機者應自行檢查下列事項: 護照有無破損、缺頁、污損或非正確護照。

護照效期以回國日起算至少六個月以上。

辦理所需入境簽證(含入境國及轉機國)。

應確認入境目的與機票效期相符。

搭機者若為19-36歲之役男,應自行向內政部辦理出境核准手續。

請注意:本公司恕不承擔因旅客護照過期或是無有效簽證致無法順利搭機之風險。

傳真刷卡規定 如使用傳真刷卡一律只限消費者本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

如需代傳真刷卡付款者,為了交易安全只限配偶,直系親屬或同訂單之其他旅客,如非以上關係,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必須請”持卡人本人”到本公司現場刷卡完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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