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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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88)工程企字8806853號令發布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於招標前確認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前項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由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或商業條款之履行等有差異者。

本辦法所稱總滿分,指招標文件所列各評選項目滿分之合計總分數。

本辦法所稱總評分,指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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