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九節、「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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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之使用 (一)「申請審驗方式」代碼之意義與適用範圍(台總局徵字第85101378號公告) 代碼及意義 適用範圍 海關核定審驗方式(對應之通關方式) 應對項目 1.申請「先查驗 」 依法令規定應先查驗之貨品或應 填本代碼者 1(C3)(先驗後估) 2.申請「船(機) 邊驗放」 依法令規定得船(機)邊驗放者 2(C3)或6(C3)或1(C3) 3.申請「廠驗 (出口為先經 抽驗) (1)保稅工廠、加工區、科園區廠 商之進出口貨物 (2)經海關專案核准者 進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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