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自認與第二審更新權限制- 法律新聞雜誌∣保成學儒法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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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Ⅰ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Ⅱ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Ⅲ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此為擬制自認之規定,在此種情形,縱然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沒有「明示」自認之意思,可是本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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