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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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得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 ... 目前線上:1272人,瀏覽人次:68962841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得設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二、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

三、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薪資支給、考核及晉薪規 定之審議。

四、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六、其他依法規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地方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非 營利幼兒園,及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依本法第九條第四項 設審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非營利教保服務政策及其發展策略之諮詢。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

三、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甄選或申請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審議。

四、營運成本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非營利幼兒園收費基準之審議。

五、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與其他服務人員薪資支給、考核及晉薪規 定之審議。

六、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以外之代收或代辦費用項目及數額之審議。

七、非營利幼兒園違反規定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之審議。

八、其他非營利幼兒園教保服務事項之建議、諮詢及依法規規定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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