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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台內營字第0960804311號
主 旨:
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
依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
三、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9條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10條修正草案詳如附件。
本草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698
(四)
傳真:02-87712709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李逸洋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一、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依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領有機械、電機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且機械及電機技師公會依同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得申請指定為檢查機構。
惟依上開規定,執業之技師始得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以致於技師公會申請指定檢查機構時,所屬之執業技師不符專任檢查員之規定,造成申請指定之困難,為解決上開法規適用之爭議,並落實檢查業務,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增列但書為「但檢查員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不受專任限制」。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
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但檢查員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不受專任限制。
三、
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第九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
昇降設備相關之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
具有昇降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昇降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領有機械、電機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且機械及電機技師公會依本條第一款規定得申請指定為檢查機構。
惟依上開規定,執業之技師始得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以致於技師公會申請指定檢查機構時,所屬之執業技師不符專任檢查員之規定,造成申請指定之困難,為解決上開法規適用之爭議,爰修正第二款增列但書規定。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及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一、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一、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
……」,依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領有機械、電機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且機械及電機技師公會依同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得申請指定為檢查機構。
惟依上開規定,執業之技師始得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以致於技師公會申請指定檢查機構時,所屬之執業技師不符專任檢查員之規定,造成申請指定之困難,為解決上開法規適用之爭議,並落實檢查業務,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增列但書為「但檢查員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不受專任限制」。
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建議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十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
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但檢查員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等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不受專任限制。
三、
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第十條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為檢查機構:
一、
機械停車設備或昇降設備相關協會、機械工程科或電機工程科技師公會等專業性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二、
具有專任檢查員十人以上。
三、
具有機械停車設備有關之資訊與檔案資料及設備,並能與中央及地方主管建築機關連線者。
四、
有獨立設置之檢查辦事處所,並設有檔案室、檢查設備存放室及檢查機構人員辦公作息之空間,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
具有技師資格或五年以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經驗之檢查員擔任檢查業務主管。
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領有機械、電機工程技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者,得向本部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且機械及電機技師公會依本條第一款規定得申請指定為檢查機構。
惟依上開規定,執業之技師始得申請核發檢查員證,以致於技師公會申請指定檢查機構時,所屬之執業技師不符專任檢查員之規定,造成申請指定之困難,為解決上開法規適用之爭議,爰修正第二款增列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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