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期日、期間"定義-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 3peopl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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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暫無說明指法律上不可分或視為不可分之時間點。
如2009年12月1日中午12時或3月12日或清明節等是。
所以期日的點,可能短到一小時,長到一天或者一星期,不管多長或者多短,在法律上都視為一個不可分的「點」。
期間在法律上是指確定或可得確定的一定範圍內的時間,如學校之暑假為自7月1日~8月31日為期兩個月的期間。
1.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民法第119條)。
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