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7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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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2年05月11日 本標準 111.05.11  修正發布之第 22、38 條條文,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75條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表十三規定之停止距離內,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最大坡度為準。

圖表附件: 附表十三.PDF附表十三.DOC附表十四.PDF附表十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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