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 工程學院-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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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9606 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9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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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系學碩士學位五年辦法
9606次系務會議通過
10809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就讀本系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效果,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大學部(含校及各院不分系)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後,若五學期的成績為全系或班前百分之三十,並曾經修過一個學期的實務專題或者參與科技部大學生專題研究計畫或其他相關替代研究者,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學生申請時須檢附個人基本資料、前五學期修課成績、名次證明、至少一個學期之實務專題報告或者科技部大學生專題研究計畫報告或其他相關替代研究成果、實務專題指導老師推薦函、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第四條本系應成立甄選委員會進行資料審查及面試後決定錄取名單,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預備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的學生,仍須完成修習大學部實務專題,但可同時進行碩士論文的研究。
第六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的學生,仍須符合成績與專題研究之要求,並且通過本校碩士班甄試,且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始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七條取得預備研究生資格可以於第七學期開始,選讀研究所課程,所選修課程可以於正式取得研究生資格後申請抵免,抵免辦法依照本校規定。
第八條錄取五年學碩士學位,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的同學,得優先經過甄選,擔任課程助教,與代表工程學院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工程學院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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