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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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在香港稱為私人檢控或私人刑事檢控),是一種相對於公訴,指犯罪被害人(或與犯罪被害人有一定身分之人)不經檢察官,直接向法院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的刑事追訴程序。
目前多數國家都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改採公訴獨占主義,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
但有些國家目前仍保留自訴制度,採公訴自訴二元主義。
公訴與自訴是訴訟主體的不同(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