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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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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 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 人時,得分別當選。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 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前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

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08條 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 副董事長。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依前項選舉方式互選之,名額至少三 人,最多不得超過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常務董事依前 項選舉方式互選之。

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 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董事於董事會休會時,依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 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隨時召集,以半數以上常務董事 之出席,及出席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對於代表公司之董事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 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從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第三十條之規定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 對監察人準用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8-2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 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檢視現行法條 第219條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東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 股東會。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委託會計師審核之。

監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而為虛偽之報告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0條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召集股東會。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3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 司之代表。

檢視現行法條 第225條 股東會決議,對於監察人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 之。

前項起訴之代表,股東會得於董事外另行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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