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保護法 - 新光產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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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親愛的客戶,您好: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9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
一、蒐集目的:
(一)財產保險(O九三)。
(二)人身保險(OO一)。
(三)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O九O)。
(四)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一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