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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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內政部臺內童字第10108405542號令修正發布第3 ... 目前線上:670人,瀏覽人次:664137829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內政部臺內童字第1010840554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9點及第6點之附件一、第8點之附件二、附件三,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行政/內政/民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內政部臺內童字第09808400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內政部臺內童字第0990840323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自即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內政部臺內童字第10108405542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第9點及第6點之附件一、第8點之附件二、附件三,自即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件一-各類專業人員資格之訓練課程內容 附件二-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抵免對照表 附件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生效前後課程名稱對照表 附件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結業(學分)證書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計畫訓練單位如下: (一)主管機關。

(二)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 理之高中(職)以上學校。

(三)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並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辦理者。

六、訓練課程名稱、學分數、課程內容,如附件一。

附件一-各類專業人員資格之訓練課程內容 八、訓練結業(學分)證書發給方式如下: (一)訓練期滿(學分取得)後,訓練單位應將結訓(參訓)人員名冊 、出席情形及考核成績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據以發 給結業(學分)證書。

(二)同一人參加不同年度、不同主管機關、不同訓練單位辦理之訓練 課程,並已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依其符合之專業 人員類別,備齊證明文件向最後參加訓練之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該 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三)本計畫生效後,附件二所列各類專業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課程名 稱相關者,自參訓人員取得該課程名稱之學分日起,三年內得互 相採認抵免。

(四)本計畫生效前,參訓人員已依規定參加訓練,課程名稱與本計畫 相同者,自取得該學分之日起,三年內得互相採認抵免;課程名 稱不同,符合附件三所列課程名稱者,亦得互相採認抵免。

(五)結業(學分)證書格式範例,如附件四。

附件二-各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課程抵免對照表附件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生效前後課程名稱對照表附件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結業(學分)證書 九、專業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依第四條第 一項第四款、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第四款、第八條第四款、第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七條第一 項第五款進用者,應自報到日起三年內取得各該類人員專業訓練結業 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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