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及技轉 - 國立宜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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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利法第112條規定,不予新式樣專利的項目有:(1)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2)純藝術創作或美術工藝品(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4)物品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 ... ::: 回首頁 | 宜蘭大學 | 網站地圖 | 友善列印 | English 國立宜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專利及技轉專利服務技術轉移服務專利及技轉檔案下載Q&A ::: 【專利】摘自智財局網站 Q1. 何謂專利? A1:當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就其創作提出專利申請,且經審查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後,國家將其技術公開,並給予專利權,賦予在一定期間內的權益保護,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

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的權利。

Q2. 我國的專利種類有幾種? A2:發明、新型、設計三種。

Q3.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設計專利有何不同? A3: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都是保護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著重於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但發明的標的較廣,包括物質(無一定空間型態)、物品(有一定空間型態)、方法、生物材料及其用途;新型的標的則僅及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

設計專利是保護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與技術性無關。

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都須經過實體審查才能取得專利權,但新型專利則不經過實體審查,而採形式審查,故新型專利權本質上具有不安定性與不確定性。

Q4. 申請外國專利,必須注意那些事項? A4:赴目標國家或地區申請專利,需避免因自己申請前之公開,導致喪失新穎性。

申請外國專利,通常需委任當地專利律師或專利代理人辦理。

此外,如已在國內申請專利後,有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必要時,應在國內申請後12個月(設計為6個月)內,儘快向國外提出申請並主張台灣基礎案的優先權。

Q5.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事項? A5: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在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的事項。

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 (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

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2)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3)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Q6. 哪些是法定不予新型專利的事項? A6:依專利法第105條規定,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Q7. 哪些是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事項? A7:專利法第124條規定,不予設計專利的項目有: (1) 純功能性設計之物品造形。

(2) 純藝術創作。

(3)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4) 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Q8. 公司員工之創作,其專利權歸屬公司或員工? A8: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

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屬於受雇人。

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Q9. 何謂國際優先權? A9: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Q10. 何謂國內優先權? A10: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

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

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

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

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

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Q11. 何謂優惠期? A11: (1)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及新型,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惟若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

(2)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者或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惟若有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或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露,致有前述公開事由,並於事實發生日後6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者,該公開事實不致使其喪失新穎性、創作性。

Q12. 專利規費收費辦法 A12: 專利規費清單【102/01/01起】 序號      案                              別 金額 1 發明申請舉發(適用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之情形)。

10,000 2 新型申請舉發(適用專利申請人不適格或違反互惠原則之情形)。

申請延長發明專利權(醫藥品及農藥品之發明專利權)。

9,000 3 發明申請再審查(適用101年12月31日前提出之再審查申請案)。

設計申請舉發。

8,000 4 發明申請實體審查(適用99年1月1日起提出之申請案,其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

發明申請再審查(適用102年1月1日起提出之再審查申請案,其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

7,000 5 發明申請實體審查(適用99年1月1日起提出之申請案),發明申請再審查(適用102年1月1日起提出之再審查申請案),前二項其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800元。

發明、新型申請舉發(依舉發聲明所載之請求項數逐項計費,每項加收800元) 800 6 發明申請實體審查、發明申請再審查,前二項其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

500 7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適用102年1月1日起提出之申請,其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

申請勘驗。

發明、新型申請舉發(適用依請求項數逐項舉發)。

5,000 8 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適用102年1月1日起提出之申請),其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600元。

600 9 發明申請專利。

申請改請為發明專利。

發明申請分割。

設計申請再審查。

3,500 10 新型申請專利。

申請改請為新型專利。

新型申請分割。

設計申請專利。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

申請改請為設計專利。

設計申請分割。

申請改為部分設計專利。

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

3,000 11 申請舉發案補充理由、證據。

發明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設計申請更正說明書或圖式。

新型更正與舉發合併審查。

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

申請誤譯之訂正。

2,000 12 申請提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案。

申請面詢。

新型申請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1,000 13 以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或適用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申請加速審查者。

4,000 14 申請變更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印章或簽名。

申請變更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或變更其姓名。

申請變更代理人。

申請變更有關專利權授權、質權或信託登記之其他變更事項者,每件300元;其同時申請變更二項以上者,亦同。

300 15 發明申請強制授權專利權。

發明申請廢止強制授權專利權。

100,000 16 申請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讓與或繼承登記。

申請專利權授權或再授權登記。

申請專利權授權塗銷登記。

申請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

申請專利權質權消滅登記。

申請專利權信託登記。

申請專利權信託塗銷登記。

申請專利權信託歸屬登記。

2,000 17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登記 8,000 18 發明、新型專利年費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 2,500 19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專利年費,發明、新型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800元,減免後每年 1,700 20 發明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 核准延展之專利權,每件每年年費 5,000 21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發明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1200元,減免後每年 3,800 22 發明專利年費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 8,000 23 發明專利年費第十年以上,每年 16,000 24 新型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 4,000 25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新型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1200元,減免後每年 2,800 26 新型專利年費第七年以上,每年 8,000 27 設計專利年費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 800 28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設計專利年費,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減免800元,減免後每年 0 29 設計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 2,000 30 自然人、學校及中小企業得減免設計專利年費,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減免1200元,減免後每年 800 31 設計專利年費第七年以上,每年 3,000 32 專利證書費。

申請發給證明書件。

1,000 33 補發或換發專利證書費。

600 34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費。

1,500 35 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費。

1,500 Q13. 專利年費應繳金額表 A13:第2年以後每年專利年費應繳金額表(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 標準版RSs2.x套裝首頁中心簡介進駐育成廠商資訊專利及技轉法規辦法資料下載育成中心位置圖 Login ::: 帳號: 密碼: 本站 站外 相關連結 本網站著作權屬於國立宜蘭大學創新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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