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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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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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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