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11-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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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

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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