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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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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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68年05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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