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國民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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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68年05月23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5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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