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商標權解析!搞懂3 大智慧財產權,再喊「抄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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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 ... 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我抗議,他學我,我做什麼他就做什麼。

」 「比賽就是這樣,不就是你做什麼,他做什麼。

」 這食神裡的台詞大家應該不陌生,其實套用在很多地方都適用。

智慧財產權類型的案子接多了,這種感觸更是多。

很多案例在深入了解後,會發現大概就是台詞所述的那麼一回事。

舉個自己的例子,幾年前和幾個大叔好朋友投了錢,想用startup形式啟動一個有關停車場管理的案子,這案子因為一些原因最後夭折了,縱然當時覺得可惜,也無可奈何。

近兩年,市場上陸續出現幾個停車場管理的系統及APP,一看內容,不就是我們當時想做的內容嗎? 假設狀況:我跳出來在FB上大聲疾呼:「那是我們之前早就想到的,這些系統、管理模式、APP根本就是抄襲我們的」。

這樣具有合理性嗎?   抄襲vs.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首先,「抄襲」本身究竟是如何對應出來的?這些後來的團隊曾經參與過我們的開發會議?聽過我們的討論?如果都沒有,那麼「抄襲」的可能性應該就不成立。

一個好東西被研發出來,通常是因為要去解決問題、或改善情況,如果各方看到一個待解決的問題點,那麼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的確有可能非常相近,當然更不能排除兩個完全無關的雙方,會提出一個完全相同的解決方案,即便可能性偏低,但無法否定其存在的可能性,這就是「平行創作/研發/設計」。

再舉一個例子,我曾經任職於某一家以提出排除熱源解決方案(CPU散熱裝置)為營業主軸的公司,公司裡有好幾組研發團隊,各組針對同一個案提解決方案時,常有內容重疊的情況。

我當時負責IP管理,經過深入探討得知,在這個領域裡,面對的問題相同、技術手段應用的原理相同、要滿足的限制條件相同,更重要的是這群研發人員之間,即便是不同組別,大多都有學長、學弟或至少是校友的關係,他們所受的教育模式大致相同、甚至很多人可能都是同個指導教授。

看出問題關鍵了嗎?所以別說在同一家公司,即便是分散到不同公司,這些客觀因素依然有很大的可能造成相同的方案被提出。

所以,即便有「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的發生,其實一點也不奇怪。

  被「抄襲」就是很冤枉? 首先要確認「抄襲」是否真能因特別的對應關係而存在?扣除前面提到的「平行創作/研發/設計」之可能性,其他例如:曾經有合作關係、具體接觸;又或者其實是成果在公開情況下,被無關的第三人「抄襲」? 無論在何種情況,發生抄襲了,就得好好檢視一下被「抄襲」的成果本身,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明確的權利定位。

如果沒有,就算青天再世,恐怕也無法為你主張一絲半毫的權利。

  秒懂3大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 一、專利權:與創作、研發、設計相關 1.設計專利:保護的標的為「外觀設計」結果,例如:某檯燈的外觀設計 2.新型專利:包含結構組成的技術手段,例如:利用觸踫啟動電路開關產生作動的觸控式檯燈(相同條件也符合「發明專利」申請要件) 3.發明專利:其他一切符合自然法則、包括定形結構、不定形要件、可產生特定功效、達成特定目的技術手段,均符合申請「發明專利」的要件,例如:某種能治療心血管疾病的藥(其組成成份、製作流程、製作後的劑型,均獨立符合申請專利的要件) 怎麼取得「專利權」? 1.提出申請的專利內容必須充份揭露技術手段(例如:由哪些結構組成、結構間的關聯性、運作過程等),再者必須明確定義所欲取得的「專利範圍」(保護範圍)。

2.前述的「專利範圍」在審查過程中,必須能符合核准的要件,包含: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方能取得專利權。

3.專利權:取得專利權後,有一定的保護期間,例如:取得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其有效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也就是如果審查過程已耗費了3年,那麼,其有效的專利期間只剩17年,因為其專利有效期間是從專利核准公告日起算。

也就是專利權真正能主張權利的起算日,是從核准公告日當天才開始,並非一提出申請就有權利。

怎樣才算是「專利侵權」? 1.你取得「觸控式檯燈」的專利權,別人做了一個產品。

用別人做的產品對比於你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假設這個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明確定義這個「觸控式檯燈」的組成要件為「A、B、C」,而在別人的檯燈產品上可以全找到「A、B、C」(全要件原則),那基本上被判定為「侵權」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2.人家改一下就不會侵權了,專利權根本保護不了我的成果?產品與專利權之間縱然有些許差異,但針對此差異,尚有進一步作是否符合「均等」的判斷,也就是被比對的產品可能與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所示略有差異,但這個差異如果符合「可同等置換」的情況,還是會被判斷為侵權。

  二、商標權:與品牌、行銷相關 商標權指得是與「品牌」行銷相關,保護具有「識別性」的「商標」(品牌)。

識別性是指「可以讓消費者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這個「來源」指的不是「產地」,而是「提供者」。

例如兩家相鄰的便利商店,當消費者站在兩家店門口時,可以透過其「商標」而輕鬆、快速的分辨左邊是「全家」、右邊是「7-11」,所以兩個「商標」相互比較,分別都具有明顯的「識別性」,而這兩個商標分別提出註冊申請,雖然都在同一個業別(商店零售),但可以分別取得註冊。

所以,在商標法的規範裡,是不允許兩個不同的申請人,分別取得「完全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商標註冊,因為那樣的結果會造成消費者搞不清楚誰是誰。

  怎麼取得「商標權」? 1.商標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如果符合「識別性」要件,則可以完成註冊。

2.商標申請採分類制,相同商標可依實際使用在多個類別提出申請及註冊,例如同一個商標(品牌),既使用於衣服(產品)、也使用於腳踏車(產品),如此在提出申請時,要分別就衣服及腳踏車的類別提出申請,一類一案,跨了兩個類別,申請時就是兩案。

3.商標組成元素:一般商標的組成元素有文字、圖形、顏色之其中一種、或其組合。

依商標法的規定,受保護的商標態樣,是當初提出申請時的態樣。

所以,如果商標組成元素多元,例如是由文字跟圖形組成,那申請時就要考慮採「元素分開、各別申請」或是「元素合併申請」,通常會依據未來使用的可能性去作決定。

  「商標權」有效期限是多久? 商標權有效期限自註冊公告日起10年屆滿,期滿前可提出辦理「延展」,「延展」核准後,再10年,延展次數不限。

  3.著作權: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相關 著作權保護標的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有以下3個特點: 1.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

例如我今天把這篇文章寫完,打上句點的那一刻,無論我有沒有公開,這篇文章即受著作權保護了。

2.關於完成的「創作」(著作),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關於「人」),包括:公開表示(決定要不要公開)、姓名表示(落款、姓名標示、不限真名)、禁止不當改作(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將原創作做了有悖於原創作人本意的改變,例如我寫了一首表達「快樂」的歌,他人將其改作成充滿怨恨的歪歌)的權利。

3.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物」),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口述、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的權利。

終於有一個不用經過申請、審查,就可以取得的「權利」。

但別高興的太早,著作權僅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假設我出版了一本「摺紙飛機教學」的書,那麼受著作權保護的是「這本書」,如果有一個讀者買了這本書回去,按照內容「摺出紙飛機」,是否會構成「抄襲」?侵害著作權?答案是NO。

在何種情況下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例如讀者把書買回去後,複印了10本,拿到夜市去販售,就會構成侵害此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還有還有,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當發現著作權受侵害時,有沒有提出侵權主張仍是關鍵,如果都只是上FB罵一罵,那就真的一切憑良心了,別人的良心。

  總結:發生「抄襲」時,先確認4件事 1.被抄襲的「標的」在法律上究竟具備何種權利?有權利,才有維權主張的基礎。

2.維權提出與否的決定?評估可行性,包括期待效果、目的、成本、時間。

3.專利權、商標權均須經過申請、審查後才能取得;著作權則是在創作完成後即享有。

4.別事事都直接扣上「抄襲」,平行創作/研發/設計發生的機率雖小,但無法排除其存在的可能性,在喊出「抄襲」前,先做完整的評估。

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並無「抄襲」二字;要證明他人「侵權」,要分別從各個權利基礎上去作實質比對及分析,否則「抄襲」喊的漫天響,最終只是夢一場。

  (本文作者為博盛智權總經理、智由博集總編輯詹豐隆) 來源:https://www.managertoday.com.tw/articles/view/59798 文章導覽 遏止盜版網站NMEA理事長蔡嘉駿:應徹查源頭WIPO:當人工智慧遇上智慧財產權遊戲規則應更明確 相關網站快速連結 搜尋關鍵字: 近期文章 強化上市櫃資安措施政策大公開,提供資通安全管控指引,推動加入情資分享平臺 人人握有多重身分的資安防護需求 報稅季線上申報留意自我資安防護檢測 護營業秘密不能只靠技術 簽NDA亦屬重要保密措施 CPTPP配套智財權三法通過經部:有利未來諮商談判 依月份顯示 依月份顯示 選取月份 2022年5月 (3) 2022年4月 (3) 2022年3月 (3) 2022年2月 (2) 2022年1月 (1) 2021年12月 (3) 2021年11月 (3) 2021年9月 (4) 2021年8月 (1) 2021年7月 (2) 2021年6月 (2) 2021年5月 (2) 2021年4月 (1) 2021年3月 (2) 2021年2月 (1) 2021年1月 (1) 2020年12月 (1) 2020年11月 (1) 2020年10月 (1) 2020年9月 (1) 2020年8月 (1) 2020年7月 (1) 2020年6月 (1) 2020年5月 (1) 2020年4月 (3) 2020年3月 (3) 2020年2月 (3) 2020年1月 (3) 2019年12月 (3) 2019年11月 (3) 2019年10月 (3) 2019年9月 (3) 2019年8月 (3) 2019年7月 (3) 2019年6月 (4) 2019年5月 (4) 2019年4月 (4) 2019年3月 (5) 2019年2月 (4) 2019年1月 (4) 2018年12月 (4) 2018年11月 (4) 2018年10月 (4) 2018年9月 (4) 2018年8月 (4) 2018年7月 (4) 2018年6月 (3) 2018年5月 (2) 2018年4月 (3) 2018年3月 (3) 2018年2月 (3) 2018年1月 (3) 2017年12月 (3) 2017年11月 (3) 2017年10月 (3) 2017年9月 (3) 2017年8月 (3) 2017年7月 (3) 2017年6月 (3) 2017年5月 (3) 2017年4月 (3) 2017年3月 (3) 2017年2月 (3) 2017年1月 (3) 2016年12月 (3) 2016年11月 (3) 2016年10月 (1) 2016年9月 (6) 2016年8月 (3) 2016年7月 (3) 2016年6月 (3) 2016年5月 (3) 2016年4月 (4) 2016年3月 (2) 2016年2月 (3) 2016年1月 (3) 2015年12月 (4) 2015年11月 (2) 2015年10月 (5) 2015年9月 (3) 2015年8月 (7) 2015年7月 (4) 2015年6月 (2) 2015年5月 (2) 2015年4月 (3) 2015年3月 (2) 2015年2月 (3) 2015年1月 (2) 2014年12月 (2) 2014年11月 (3) 2014年10月 (2) 2014年8月 (4) 2014年7月 (4) 2014年6月 (4) 2014年4月 (5) 2014年2月 (2) 2014年1月 (4) 2013年12月 (5) 2013年11月 (4) 2013年10月 (4) 2013年9月 (5) 2013年8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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