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與森林生態系經營(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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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態系經營理念為基礎,林學家將森林視為一複雜之網絡,其中包含有機的動植物、微生物,以及無機的土壤、水、養分及空氣等。
當人類以各種不同方式去利用森林時,亦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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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與出版品
89年11月(第1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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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與森林生態系經營
林務局副局長 黃裕星
一、前言
自從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於巴西召開時,提出「生物多樣性公約」以來,全世界已經有176個國家參與簽署成為締約國,幾可說是全球最重要的公約,顯見其受世人重視的程度。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主要精神,簡而言之,就是要求各國應盡其所能的「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之組成分子」以及「公平合理的分享由利用生物基因資源所生之利益」。
因此,公約本身是很務實地要求各國兼顧生物資源的保育、永續利用及利益分配等原則,此種精神事實上與森林經營所標榜的三大目標:經濟性、公益性、永續性是完全可以契合的。
台灣地區林業政策隨著社會環境的改變,已經由開採林業、育成林業、公益林業等階段,進入生態林業時期。
民國90年度起,國有林班地將全面採行以「森林生態系經營」為基礎的永續經營計畫。
本文將嘗試就生物多樣性公約所楬櫫的原則,與我國將推動的森林生態系經營內涵做一比較,一方面檢視生態系經營之目標與內容是否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精神,一方面檢討如何經由生態系經營之實施,達成生物多樣性公約對國家政策的規範。
二、全球森林永續經營之認知
二次世界大戰後,全球經濟發展迅速,但亦造成若干環境問題。
由於森林是地球陸域最大的生態系,與人類生存所需基本資源、生物多樣性及全球氣候變遷均有密切之關係,因此森林之保育和永續經營,成為歷次G7國家領袖會議研討之重要議題。
此種情勢直接促成1992年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UNCED)」(地球高峰會)之召開,並衍生後續「生物多樣性公約」、「全球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森林原則」、「21世紀議程」及「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等國際公約或協議書之簽訂。
事實上,早在1990年,當全球七大工業國(G7)領袖會議在美國德州休斯頓舉行時,當時的美國布希總統就已經提議,開始談判「全球森林公約」的制訂,以便在1992年的UNCED大會提出簽署。
此項提議的基本理想,就是要抑制毀林(deforestation),保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正面的林業經營行動,以及應付世界森林面臨的威脅。
這可說是有史以來第一個有關簽訂全球森林公約的提議,然而,正如G7國家在討論提出森林公約的過程中所顯現的事實,要規劃和達成世界森林的永續經營,是極為複雜而富爭議性的。
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之間的鴻溝,使得互信無法建立;而且,開發中國家也無法在短短兩年間,完成接受此種國際公約拘束的準備工作。
因此,G7國家會議形成的政治意志,最終也只能在UNCED大會中,以不具法定約束力的「森林原則(ForestPrinciple)」文件型態呈現在世人面前。
雖然布希總統推動全球森林公約的努力終告失敗,但並未降低全球森林議題的重要性。
各國領袖所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及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其中或多或少都牽涉到森林資源之保育與永續經營。
尤其是UNCED大會簽訂之21世紀議程,更設立第11章,專門探討「對抗毀林(CombatingDeforestation)」問題,主要內容即在描述針對世界上各種森林類型所規劃的保育及永續發展行動計畫。
再加上UNCED秘書長MauriceStrong在大會上提出「森林保育與發展」報告,對世界森林現況與威脅進行評估,這些行動、文件與協議,形成了第一次全球森林議題的共識,並奠定了國際林業合作的基礎。
三、生物多樣性公約與森林經營
公約全文包括序言、42條文本文,以及附件一、二等部分。
審閱公約全文,並未見特別針對森林部分提出規範,但又處處可見與森林息息相關之規定。
試整理如下:
(一)前言部分
生物多樣性顯著減少或流失時,不應以缺乏足夠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採取避免或降低此種威脅的措施。
保育生物多樣性的基本要求,是對生態系及自然棲地的就地保育(區內保育,insituconservation),以及維持和恢復物種在其自然棲息地中可繁衍的群體數。
至於遷地保育(區外保育,exsituconservation),以在原產國實施為宜,亦有其保育之重要功能。
許多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傳統生活方式,均需使用生物資源,其關係密不可分。
當保育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應用到原住民的傳統技術、知識和創意時,應將所得之利益,與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公平分享。
(二)第七條:識別與監測(IdentificationandMonitoring)
依據附件一所列項目,清查確認對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至關重要之組成份子。
就前項清查確認結果,以取樣和其他技術,監測重要生物多樣性組成份子,並對急需加以保育或最具永續利用潛力之對象特別加強監測。
凡對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有危害或有危害之虞的行為,應確認其程序與項目,並以取樣和其他技術監測其影響。
(三)第八條:就地保育部分
為保育生物多樣性,建立保護區系統,或設立需以特殊方法經營之地區。
為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無論保護區內外,凡重要生物資源均應予以管制或經營。
加強保護生態系及自然棲地,並維護物種在自然棲息環境之可繁衍族群。
進行退化生態系之重建與復舊,並加強瀕危物種之復育,尤其應以訂定與實施計畫或其他經營策略來達成。
對於可能危害生態系、棲地或物種之外來種,應避免引進,並加以控制或清除。
盡可能提供條件,使當代人在利用生物多樣性之組成份子時,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取得相容性。
(四)第九條:遷地保育部分
當應用遷地保育技術於生物多樣性組成份子之保育時,宜擇其原產國為之。
應用技術以復育和重建瀕危物種,並在適當條件下,重新將其引進原生地。
除非為了前項目的,否則應管制以遷地保育為名進行原生地生物資源之採集,以免危害區內族群及生態系。
(五)第十條: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
將生物資源之保育與永續利用,納入整合性國家決策程序中考量。
在利用生物資源時,應用技術以避免或降低對生物多樣性之負面影響。
傳統文化中慣用的生物資源利用方式,若符合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之要求者,應予以保護並鼓勵。
鼓勵政府單位與民間合作,發展適當方法以達成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
(六)附件一:識別與監測對象
生態系與棲地:凡包含高多樣性、大量本地種或瀕危種、屬荒野地者;或移棲性物種所需求之棲地;或具有社會、經濟、文化、科學等重要性者;或具有代表性、獨特性、或伴隨著關鍵性進化或其他生物性演變過程者。
物種及社群有下列情形者:瀕危種、馴化或栽培種之野生親本;具有藥用、農業或其他經濟價值;或具有社會、文化、科學等重要性;或在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之研究上具重要性,例如指標種等。
業經敘明對社會、科學或經濟具重要性之基因組和基因。
除了上述公約本文所記載之部份內容外,公約第二十三條亦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審議秘書處、附屬機構之財務預算及各國對公約之執行情形。
因此,締約國會議幾乎是本公約組織之最高權力機構。
當第一次締約國會議1994年在巴拿馬舉行時,特別討論本公約如何參與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TheCommissiononSustainableDevelopment)第三屆世界大會之籌備事宜。
討論結果,將一份聲明送交該委員會,以供其高層決策之參考。
值得一提的是,該聲明全文20條中,第十五條詳述了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會議對森林議題的關切,摘述如下:
生物多樣性對各類森林生態功能而言至為重要,締約國會議特此強調為實現公約各項目標而保育、經營和永續利用各類型森林之重要性,並鼓勵永續發展委員會進一步研議應如何實施業經各國協商獲得共識之「森林原則」,以經營、保育及永續發展全球各類型之森林。
締約國會議已準備隨時可就為實現公約中有關森林議題之目標而制定措施等程序進行對談。
並將就有關森林議題,尋求與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展開對談與合作。
由上述聲明可明顯看出,生物多樣性公約各締約國對於未成為國際公約之森林原則仍給予極高的重視,並仍持續為謀求全球森林之保育與永續經營而努力不懈,令人深受鼓舞!
四、森林生態系經營要務
1992年6月4日,美國農部林務署署長DaleRobertson向世人宣示,美國林業經營將邁入「生態系經營(EcosystemManagement)」時代。
事實上,早在1980年代末期,以美國華盛頓大學奧林匹亞自然資源中心主任JerryFranklin為首的學者們,即已發表了以生態觀點經營森林的一連串報告,並稱之為「新林業(NewForestry)」。
林務署所稱之生態系經營,即是承襲新林業理論發展而成,針對該署主管的國家森林系統(NationalForestSystem)策劃推動。
台灣地區引進生態系經營觀念甚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自民國87年度開始,策劃推動台灣地區之森林生態系經營先驅計畫,由國內各有關林業機構與學術、研究單位共同執行,目標即在發展適合台灣森林特性之新林業經營技術體系。
(一)理念發展
美國之所以提倡生態系經營,其目的在調整國家森林之經營方式,以迎合社會對森林需求之轉變。
自從美國奧勒岡州及華盛頓州發生北美斑梟(NorthernSpottedOwl)保育與木材生產之激烈衝突之後,林務署即試圖尋求替代性之森林經營方式,其先決條件必須是:符合生態學原理、社會大眾可接受、經濟原則可行。
與此同時,在木材生產及傳統的森林遊樂功能之外,生態系經營將設法增進森林之生物歧異度(或稱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健康性及美質。
欲瞭解生態系經營之基本理念,可從美國「生態系經營任務小組」所提出之生態系經營白皮書窺其堂奧。
白皮書所楬櫫之生態系經營六大原則如次:
多樣性及永續性(DiversityandSustainability)對於經營國家森林的任何計畫或方案,在進行決策時,均應考量其達成整體目標之二大前提:
(1)保障土地之長期生產力;
(2)永續保存生態多樣性之關鍵因子及演替過程。
動態性、複合性及選擇性(Dynamics,ComplexityandOptions)
生態系之未來狀態是無法完全預知的,而任何生態系均可提供多元化的選擇工人類利用,並隨時間而改變。
故應注意下列事項:
(1)生態系應如何經營,最終的決定權在「人」;
(2)生態系將如何演變,非人力所能全盤掌握;
(3)經營生態系,應先瞭解該生態系之自然現象,以及人類干擾所產生之效應。
(4)規劃生態系經營方式時,應明確描述人類社會當前及未來的需求,選定經營方式後,並應準備隨時應變。
(5)採行「適應性經營」(AdaptiveManagement),亦即當環境或需求改變,或是經營技術有重大突破時,經營方式應隨之調整,以達成最有利之經營目標。
理想的未來狀況(DesiredFutureConditions)
生態系經營規劃時,應先確切敘述該土地的狀況,及人類希望從該土地獲得何種產品或服務。
如果規劃者能將未來的理想狀態加以實用化的敘述,並使其具備生態意義,則有助於補強及修正現行之森林經營計畫。
協調聯繫(Coordination)
所有的生態系均相互關連甚至連接,因此多數資源或議題均需有綜合性的經營策略。
生態系本身並無固定界限,而是人類為了管理經營及規劃方便起見,以特定目的加以區劃;故任一生態系均包含在一個更大的生態系網絡中,不斷改變其物種組成、結構及功能。
林業主管機關在生態系經營執行上,係居於合作者或合夥人的地位,對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經營之林地並無法定強制約束力。
故對國家森林系統之外的林主,在協調聯繫時,不應採取主導者的立場,而應妥善研訂實用而科學的經營方法,供其參考採行。
整合性數據及資訊(IntegratedDataandInformation)
在規劃及實施生態系經營時,均必須使用與主要生態因子有關的整合性數據及資訊。
生態系的分類及調查可在不同的空間尺度進行,多元化的生物與環境因子都是組成生態系的基礎。
這些因子包括氣候、地理、土壤、水、植物、動物及人類,各有其科學上的生態地位。
目前可掌握的資源調查數據包括植生、土地利用型、土壤調查、植物社會分類、水濱及水生生態系等。
欲實施生態系經營,則將個別生態因子之相關數據,整合成整體生態資訊,將是有益且必要的。
當這些空間數據不斷累積時,必須具備適當的空間數據分析工具。
近世發展突飛猛進的地理資訊系統(GIS),將是此類數據分析之有力工具,主管機關應儘速規劃建立一套國家標準,以蒐集和管理各種生態資訊。
整合性監測與研究供作生態經營之科學基礎(IntegratedMonitoringandResearchProvidetheScientificBasisforEcologicalManagement)
在森林經營計畫實施時,監測是必要的程序。
經營者及社會大眾既然決定了森林未來的理想狀況,就必須經由長期監測以確保經營方向正確。
同時,亦需要更具效率的方法,以應用日增的科學知識與技術於森林經營作業中。
目前的研究計畫多數零散而範圍狹窄,未來的整合性研究將需要跨越不同學門。
這類科際整合的研究將很困難,因此,研究機構的組織重整或將不可避免。
(二)生態系經營之內涵
綜觀美國林務署所提出之森林生態系經營理念,實係林業發展與人類文明發展互動之下的產物。
近代人類在經歷了人權革命、工業革命、綠色(農業生產)革命之後,在20世紀末,正如火如荼的進行著環境革命。
在物質文明發展到相當程度之後,部份人士開始從大自然的角度反省人類的行為,並強烈表達應及時保育自然資源的主張。
主要的訴求是:我們只有一個地球,地球環境屬於全體生物,不僅是現代,也包括以後世世代代。
此一主張逐漸為世人所接受,尤以經濟已高度發達的工業國家為然。
在此種背景之下,林業經營因與自然資源利用關係密切,必然受到環保人士的極度關切,森林經營體系的轉變也就不足為奇了。
事實上,生態系經營的內涵並未脫離林業經營的範疇,只是改變了經營目標的優先順序而已。
以美國林務署對生態系經營所下的定義:生態系經營係於產出理想的資源價值、利用、產物、或服務之同時,仍永續保持生態系之多樣性及生產力。
因此,吾人可歸納生態系經營之含意,得知其為整合「森林永續經營」、「森林資源多目標利用」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等三大理念,而以生態系為規劃單元的新林業經營體系。
以生態系經營理念為基礎,林學家將森林視為一複雜之網絡,其中包含有機的動植物、微生物,以及無機的土壤、水、養分及空氣等。
當人類以各種不同方式去利用森林時,亦自然成為生態網絡之一部分。
因此,生態系經營事實上是把人類干擾視為大自然中必然存在的因素,積極的規範合理的干擾方式與程度,而非消極的放任開發或封閉保留。
與傳統林業比較,生態系經營具如下特點:
生態系經營以宏觀的地景生態系(LandscapeEcosystem)著眼,破除傳統的林分經營格局,將經營單位定位於地景層級,亦即以集水區為規劃經營之單位,在利用其自然資源時,仍維護其生態結構,確保生態系自然復原能力。
生態系經營重視生物歧異度之維護,對於傳統林業認為無價值之殘材、枯立倒木,均適度遺留於林地,除可收養分回歸之效外,更可提供野生動物棲息之絕佳場所。
於更新造林時,更應採用混合樹種造林,以育成更接近自然狀態的人工林。
生態系經營強調善用生物遺產(BiologicalLegacies),一旦森林遭受火災、風災、其他自然力或人為破壞後,因林地上仍殘存大量種子、孢子、根株及有機體等遺留物,善加誘導即可逐漸復舊。
人力可從旁協助其復舊過程,使之更符合人類需求,絕不可不當地清除生物遺留物或全面整地。
生態系經營不迷信「保留的林業」(PreservativeForestry),認為以封存森林換取生態系完整之論點毫無科學依據。
因此,主張自然環境之經營應以科技研發為基礎,配合人類生存之需求,以人性化之森林生態系經營,取代物性化之林木經營。
五、落實生物多樣性公約精神之森林經營
生物多樣性公約強調兼顧保育與永續利用之精神,同時將「生物資源」明確定義為:對人類具有實質或潛在用途或價值的遺傳資源、生物體或其部份、生物族群或生態系中任何其他生物組成部份。
因此,對於森林資源之經營管理,自可融入該公約之精神規範,以追求森林生態系多元資源之保育與永續利用。
保育生物多樣性,最大的挑戰來自地球環境的改變。
而環境改變的成因多起源於人類的不當活動,且經常具有跨國界的影響。
因此,單純以保留自然保護區或試圖阻止自然或人為改變,並無法有效達成保育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欲達成所有生命之永續,必須保護包括基因資源、物種、生態系之全變異性(fullvariety)。
因此必須先行了解各物種之族群以及各不同生態系類型之機能與運作方式。
台灣近年來日漸重視生物多樣性的保存,具體行動包括野生動、植物種之調查與資料庫建立、各類保護(留)區之設立、森林生態系經營之推動等。
其中森林生態系經營與自然保護區設立,兩者之間實有其顯著差異。
自然保護區之劃設及管理,均以儘量保持原有棲地或生態系原貌、不加干擾為手段,可稱為嚴謹之自然保護;但生態系經營則是在進行森林的分級、分區之後,就不同的目標進行必要的經營--亦即由積極面合理介入生態系的演替,以滿足人類對自然資源的多元化需求。
故生態系經營所摸索和追求的,是如何合理規範人類干擾,使森林生態系保持長期生產力及生物多樣性。
當前可進行的工作簡述如下。
(一)在生態系經營技術尚未完整建立前,仍應本著「適應性經營」的方式,嘗試找尋最理想的經營方式(learningtomanagebymanagingtolearn)。
此種作法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前言所稱:生物多樣性顯著減少或流失時,不應以缺乏足夠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採取避免或降低此種威脅的措施。
(二)進行詳細的林地分區經營規劃,依據不同類型森林生態系特性,區分自然保護區、林木經營區、國土保安區及森林遊樂區等,實施不同程度的經營措施。
此種作法符合生物多樣性公約第八條就地保育部份,有關建立保護區系統及不分保護區內外,凡重要生物資源均需妥善管制與經營等相關規定。
(三)建立長期監測系統,包括不同森林生態系類型及溪流生態系,均應加以監測。
目前全島2,847個永久樣區系統正加緊設立中,由於林地遼闊,交通不便,加上各林區人力有限,應儘可能選取指標種或種群,並在統計學基礎上,以取樣調查方式,獲取該等物種之長期變化趨勢資料,及其所反應之生態意義,以供檢視經營目標之依據。
此與公約第七條識別與監測,以及公約附件一所載識別與監測對象之規定不謀而合。
(四)除了自然保護區及國土保安區尚須深入研究之外,於林木經營區與森林遊樂區內之營林區範圍,均可積極規劃林木之更新與永續生產木材等林產物。
此與公約第十條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規定應運用技術,以減輕或避免因利用生物資源造成多樣性降低之精神吻合以及盡可能提供條件,使當代人在利用生物多樣性之組成份子時,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取得相容性。
(五)規劃實施森林生態系經營之過程,應徵詢地方意見並鼓勵公眾參與,以使森林經營計畫融入國家建設及社區整體發展計畫中。
此亦與公約前言及第十條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所提,有關當保育和永續利用生物多樣性應用到原住民的傳統技術、知識和創意時,應將所得之利益,與原住民和地方社區公平分享以及鼓勵政府單位與民間合作,發展適當方法以達成生物資源之永續利用等規定符合。
六、結語
保育生物多樣性的關鍵,在於永續的棲地、生態系與地景經營,而不是針對不斷增加的特定瀕危物種進行危機處理。
拯救一個物種或生態系,最佳的時機應是該物種或生態系類型仍大量而普遍存在之時。
因此,就本土重要的樹種、林型及森林生態系進行妥善的保育與永續經營作業,應是森林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大任。
地球高峰會所簽訂的21世紀議程,特別設立專章(第11章)討論森林議題,足見對森林保育與永續利用的重視。
反觀國內,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卻否定了我國21世紀議程的森林專章,令人痛心與遺憾!
國有林生態系經營計畫已進入實質規劃並即將付諸實施。
經營前之準備工作包括基本生態資源(含重要野生動植物、溪流、林木蓄積與生長等)調查、監測系統建立、林地分級分區、民眾意見訪查以及生態造林試驗等,均已分別小規模推行。
由於社會環境不斷改變,森林經營目標亦可能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等情勢發展而改變。
林業人員身處此種環境之下,唯有在專業技術之支持下,採取適應性經營方式,先行設定經營目標,描繪經營對象森林未來的理想狀況,而後審慎實施經營,經由不斷的監測與必要的調整,以追求森林生態系所包含的生物多樣性資源永續裨益人類生存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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