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0、什麼情形下使用他人商標不需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此等情形,因非作為指示來源的商標使用,消費者若無因此對表彰的商品/服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自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為發揮商品/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所謂功能性,指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商標入門 商標FAQ 2.7.10、什麼情形下使用他人商標不需取得商標權人同意?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商標權人在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上,有專用該商標的權利,他人未經其同意,除不得使用相同的商標於相同的商品/服務外,亦不得使用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以保障商標正確指示商品/服務來源功能的權益(商35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使用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或無影響市場公平競爭或消費者權益等情事,自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商36)。

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的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服務本身的說明者。

例如以描述性文字的原始文義表示商品/服務的品質、性質、特性、產地說明的情形;或電池上標示為特定品牌手機所適用;商品上指示含有特定品牌的產品或零組件情形。

此等情形,因非作為指示來源的商標使用,消費者若無因此對表彰的商品/服務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時,自不受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為發揮商品/服務功能所必要者。

所謂功能性,指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設計或特徵(例如商品形狀、商品包裝、聲音、顏色或氣味等),就商品/服務的用途或使用目的來說,為不可或缺,或會影響商品/服務的成本或品質者而言,其使用自不應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

  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服務者。

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示。

  附有註冊商標的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例如真品平行輸入情形。

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所以商品進口商應注意,不宜任意改變輸入商品的包裝或商品的狀態,實務上案例認為若已非原「經其同意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的商品者,則有但書的適用。

發布日期:101-11-30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更新日期:109-01-21 瀏覽人次:2697 CLOSE收合 商標入門 認識商標 商標型態 商標註冊種類 商標FAQ 懶人包 商標法規 商標法專區 商標審查基準彙編 現行商標相關法規 歷年商標相關法規 國際性條約與協定 其他國家商標法規 中國大陸商標相關法令 商標規費收費準則修法 取得商標 申請流程 處理時限 申請表單 商標規費 商品及服務資訊 商標審查 管理商標 商標延展 商標異動 商標爭議 商標侵權 判決與案例 研究報告 IP備忘錄 最新消息 商標布告欄 商標法規公告 業務統計 重要歷史公告 資訊專區 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產地標章資訊專區 產業申請商標資訊專區 淨零排放有關證明標章資訊專區 工具資源 商標檢索系統 商標網路公報 商標中英文詞彙 相關網站 商標審查品質回饋 商標審查滿意度 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諮詢窗口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