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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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32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建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 ... 財政部全球網 :::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內地稅新頒函釋 關稅新頒函釋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最新版本) 法令彙編函釋檢索(歷年各版本) 各版本法令彙編適用期限 函釋免列及節錄理由查詢 ::: 首頁 >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 >函釋 十三32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上一則| 回前ㄧ畫面 友善列印 稅目 房屋稅條例 法令彙編版本 一O二年版 法規章節 第1章全部在一章 法條 第15條(私有房屋減免項目) 分類 釋示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十三32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不適用減半課徵 函釋內容(如文號,範例:09800554670) 主旨:建議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34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乙案。

說明:二、按工輔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等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

(財政部102/04/16台財稅字第10200013360號函) 款(類)次 13 則次 32 回頁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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