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公文製作品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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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理,並以二頁用紙以內為原則。
三、公文簽辦注意事項: (一)主旨段應清楚敘明行文目的及期望,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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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公文製作品質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各單位及同仁公文製作品質,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簽及簡簽使用時機:
(一)各單位簽辦公文應以「簽」辦理為原則。
(二)案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理,並以二頁
用紙以內為原則。
三、公文簽辦注意事項:
(一)主旨段應清楚敘明行文目的及期望,並力求意思明白扼要。
(二)說明段應就事實、理由作詳明敘述,並研提分析說明。
(三)擬辦段應對簽案作重點摘述及提出具體擬議。
(四)簽案如有擬辦甲、乙、丙…等意見,應分析各方案之優、缺點並
提出單位建議採行方案,供核判參據。
四、會簽意見之處理:
(一)應會相關單位或單位內之意見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單位內意見應先統整,再簽請核示。
2.涉及二個會辦單位以上或案件涉其他單位權責時,原則上應先
將會辦單位意見綜整後再簽請核示。
3.如研判應於簽案中順會相關單位者,於簽會過程若經其他會文
單位表示不同意見,原簽陳單位應加以綜整並表明本單位之立
場,重簽後再上陳。
(二)會請其他單位惠示意見時,如屬本單位權責,應先表明單位意見
,再知會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依據會簽意見重簽上陳之公文,仍應敘明主旨並將會簽意見綜整
及回應處理方式,再提出具體擬辦,以利核判。
五、公文之整理方式:
(一)文稿之排列:
1.陳核之公文,全卷排列之次序如下:簽、稿、會簽、來文、隨
案存查之附件、隨文寄送之附件,以燕尾夾二只夾於文卷左側
。
2.參考性質之法規、前案或相關備以核對之資料,整齊夾附於卷
宗夾之左側(公文核判後交由承辦人收執)。
(二)公文之整潔:
1.公文文稿均請保持整潔、完整。
2.如有較厚重之附件資料亦請排列整齊並以適當方式(例如大型
燕尾夾、橡皮筋等)夾整妥當。
3.公文夾有破損者,得酌情淘汰換新。
六、報告之使用:
(一)使用類別:
1.會議報告:同仁出席院級會議、立法院公聽會或立法委員召集
之會議等。
2.事務報告:個人事務陳述時。
3.其他報告:調查報告、研究報告(出國報告)。
(二)注意事項:
1.出席會議之報告內容應敘明會議之重點及爭議,並提出本部續
辦事項。
2.事務報告陳請事項應具體明確。
3.其他報告應針對與本部相關事項及可研採建議分析說明,以利
參酌。
七、報院函文處理原則:
(一)對政策事務有所請求,報請行政院鑒核之函文,應以「行政院」
為受文對象。
(二)案情單純僅係答復行政院相關意見(例如回復人民陳情案處理情
形、研提對其他部會計畫之意見..等),其為行政院秘書處來函
者,以「行政院秘書處」為受文對象;其為行政院秘書長來函者
,則以「行政院秘書長」為受文對象。
但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案,經行政院秘書長來函請再研析查復者,受文者仍應以「
行政院」為對象。
(三)邀請行政院長參加活動之函文,以請秘書長轉陳院長之方式處理
。
(四)報送行政院之公文(包括先簽後稿),應陳核至一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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