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公文製作品質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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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理,並以二頁用紙以內為原則。

三、公文簽辦注意事項: (一)主旨段應清楚敘明行文目的及期望,並 ... 目前線上:2103人,瀏覽人次:69601111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教育部加強公文製作品質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各單位及同仁公文製作品質,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簽及簡簽使用時機: (一)各單位簽辦公文應以「簽」辦理為原則。

(二)案情單純或簽會相關單位表示意見者以「簡簽」辦理,並以二頁 用紙以內為原則。

三、公文簽辦注意事項: (一)主旨段應清楚敘明行文目的及期望,並力求意思明白扼要。

(二)說明段應就事實、理由作詳明敘述,並研提分析說明。

(三)擬辦段應對簽案作重點摘述及提出具體擬議。

(四)簽案如有擬辦甲、乙、丙…等意見,應分析各方案之優、缺點並 提出單位建議採行方案,供核判參據。

四、會簽意見之處理: (一)應會相關單位或單位內之意見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單位內意見應先統整,再簽請核示。

2.涉及二個會辦單位以上或案件涉其他單位權責時,原則上應先 將會辦單位意見綜整後再簽請核示。

3.如研判應於簽案中順會相關單位者,於簽會過程若經其他會文 單位表示不同意見,原簽陳單位應加以綜整並表明本單位之立 場,重簽後再上陳。

(二)會請其他單位惠示意見時,如屬本單位權責,應先表明單位意見 ,再知會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依據會簽意見重簽上陳之公文,仍應敘明主旨並將會簽意見綜整 及回應處理方式,再提出具體擬辦,以利核判。

五、公文之整理方式: (一)文稿之排列: 1.陳核之公文,全卷排列之次序如下:簽、稿、會簽、來文、隨 案存查之附件、隨文寄送之附件,以燕尾夾二只夾於文卷左側 。

2.參考性質之法規、前案或相關備以核對之資料,整齊夾附於卷 宗夾之左側(公文核判後交由承辦人收執)。

(二)公文之整潔: 1.公文文稿均請保持整潔、完整。

2.如有較厚重之附件資料亦請排列整齊並以適當方式(例如大型 燕尾夾、橡皮筋等)夾整妥當。

3.公文夾有破損者,得酌情淘汰換新。

六、報告之使用: (一)使用類別: 1.會議報告:同仁出席院級會議、立法院公聽會或立法委員召集 之會議等。

2.事務報告:個人事務陳述時。

3.其他報告:調查報告、研究報告(出國報告)。

(二)注意事項: 1.出席會議之報告內容應敘明會議之重點及爭議,並提出本部續 辦事項。

2.事務報告陳請事項應具體明確。

3.其他報告應針對與本部相關事項及可研採建議分析說明,以利 參酌。

七、報院函文處理原則: (一)對政策事務有所請求,報請行政院鑒核之函文,應以「行政院」 為受文對象。

(二)案情單純僅係答復行政院相關意見(例如回復人民陳情案處理情 形、研提對其他部會計畫之意見..等),其為行政院秘書處來函 者,以「行政院秘書處」為受文對象;其為行政院秘書長來函者 ,則以「行政院秘書長」為受文對象。

但本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計畫案,經行政院秘書長來函請再研析查復者,受文者仍應以「 行政院」為對象。

(三)邀請行政院長參加活動之函文,以請秘書長轉陳院長之方式處理 。

(四)報送行政院之公文(包括先簽後稿),應陳核至一層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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