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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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展活躍網路社會、推進高值創新經濟、 建構富裕數位國家,特設立跨部會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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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展活躍網路社會、推進高值創新經濟、
建構富裕數位國家,特設立跨部會之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其英文名稱為DigitalInnovation&Governance
InitiativeCommittee(簡稱DIGI+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策訂及推動數位創新基礎環境、友善法制環境、跨域數
位人才、先進數位科技、數位經濟、數位政府、網路社會、智慧城鄉
等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相關工作,包括政策之研究、規劃、
諮詢、審議與有關機關之協調及督導事宜。
三、本小組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總召集人一人至三人,
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兼任;委員三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由本院院
長就本院所屬有關部會首長、直轄市政府首長、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
執行秘書、民間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
非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科技會報辦公室執行秘書擔任,承總
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為執行任務,下設協調推動分組、科技及人才分組、基礎建設
分組、數位國家分組及數位經濟分組,負責跨部會協調及分工等事宜
。
各分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指派政務委員或本院所屬有關部
會首長兼任。
分組召集人得指派相當次長職級人員一人擔任副召集人
,協助分組相關作業。
六、前點各分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推動分組:掌握國內外資訊國力發展現況及趨勢,規劃研擬
相關發展策略及措施,協調部會與地方政府,運用產官學研鏈結
平台,建設永續、智慧城鄉,研提前瞻頻譜政策,並辦理本小組
下各分組業務協調、跨部會整合等相關事項之幕僚作業。
(二)科技及人才分組:協調推動培育跨域數位創新人才,研發先進數
位科技相關政策,並規劃國際合作策略及措施。
(三)基礎建設分組:規劃推動超寬頻雲端及數位匯流基礎建設,建構
有利數位創新之基礎環境,並發展平等活躍網路社會。
(四)數位國家分組:營造友善法制與安全可信賴應用環境,推動開放
資料,打造服務型數位政府。
(五)數位經濟分組:建立數位創新生態系,累積數位創新能量,支持
跨產業轉型升級;強化數位經濟跨部會推動機制,健全數位服務
產業發展環境及國際拓展機制。
七、協調推動分組應研修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報經本院核定後
實施;其餘各分組應依該方案所定時程,協調相關部會研擬行動計畫
,經協調推動分組彙整提報本小組核定後,由各相關部會據以推動實
施。
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及行動計畫,原則上應每年檢討修
正。
八、為統籌協調、推動數位政府,本院及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其設置
方式及運作機制如下:
(一)本院置資訊長一人,由本小組總召集人指派副總召集人之一兼任
,負責督導數位政府發展,提高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與便民服務及
網路普及應用等事宜。
(二)各中央二級機關置資訊長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首長或主任秘
書兼任,負責協調業務及資訊資源,統籌推動業務流程改造、法
規鬆綁,應用資訊科技提升行政效能及創新便民服務等事項。
(三)各中央二級機關資訊長幕僚作業由所屬資訊單位辦理,協助推動
各機關及所屬資訊安全管理、數位政府策略規劃、業務流程改造
、資訊計畫審定及資源分配等事項。
九、為徵詢民間對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推動之需求、政府法令或
措施之意見,以利共同推動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得設民間
諮詢委員會。
十、民間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由本院院長就公正有名望之
產業界領導人士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並由委員互推召集人一人及副
召集人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十一、為配合數位國家‧創新經濟發展方案之推動,本小組得視任務需要
,經本小組會議決議,設相關分組或辦公室。
十二、本小組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各分組召集人、
副召集人及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小組、各分組及民間諮詢委員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
並得視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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