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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物質:指自然狀態或經製造過程所得之化學元素或 ... 十六、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化學物質(簡稱CMR 物質第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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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104年08月19日修正) 英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物質:指自然狀態或經製造過程所得之化學元素或化合物,包括 維持產品穩定所需之任何添加劑,或製程衍生而非預期存在於化學物 質中之成分。

但不包括可分離而不影響物質穩定性,或改變其組成結 構之任何溶劑。

二、登記人: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在國內製造 新化學物質,並完成登記程序之廠商或機構。

三、天然物質:指未經加工或只經人力、重力、機械等作用,溶解於水、 以水萃取、蒸氣蒸餾、浮力、加熱移除水分,或用任何方法從空氣中 分離出,且未產生任何化學變化之物質、來自於生物體之大分子,或 未經化學加工之天然聚合物。

四、混合物:指含二種以上不會互相反應之物質、溶液或配方。

五、成品:指製造過程中,已形成特定形狀之物品或依特定設計之物品。

六、聚合物: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化學物質: (一)由一種或多種類型之單體單元,按序列聚合成大分子之化學物質。

(二)由三個以上之單體單元,以共價鍵形式相連而成之分子,其在化學 物質中之總重量百分比大於百分之五十,且分子量相同者之重量百 分比小於百分之五十。

(三)分子量分布差異係因其單體單元數目之差異而造成。

七、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指聚合物名稱以單體基礎式命名時,可選擇 包括或不包括未滿重量百分之二之單體及反應體,且單體基礎式命名 ,指聚合物名稱以其組成單體為基礎加以命名者。

八、中間產物:指於一連串化學反應程序中,部分化學反應程序之產物作 為後續反應原料之化學物質。

九、限定場址中間產物:指在單一場所製造並消耗之中間產物。

十、雜質:指非預期而存在於化學物質中之成分,源自化學物質原料、反 應過程中次要反應或不完全反應;化學物質中之不純物亦屬雜質。

最 終化學物質中出現之雜質,其為非刻意加入,亦不會增加該化學物質 之商業價值。

但單一雜質成分含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 之十,多重雜質成分總量,不得超過該化學物質之重量百分之二十。

十一、副產物:指在使用或儲存過程中,因環境變化發生化學反應而生成 之化學物質。

十二、海關監管化學物質:指儲存於海關監管之碼頭專區、貨棧、貨櫃集 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等,待出口之化學物質 。

十三、科學研發用途:指在科學學術環境與控制條件下,執行之科學性實 驗、教育、分析或研究等用途。

十四、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指在試驗工廠產製試驗,用於發展生產程序 或測試物質應用領域之過程,與產品開發或製程物質發展直接相關 之研發過程。

十五、低關注聚合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聚合物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介於一千至一萬道爾頓(Dalton)之間 者,其分子量小於五百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十,分 子量小於一千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二十五。

(二)聚合物之數目平均分子量大於一萬道爾頓者,其分子量小於五百 道爾頓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二,且分子量小於一千道爾頓 之寡聚合物含量少於百分之五。

(三)聚酯聚合物。

(四)不可溶性聚合物(InsolublePolymers)。

十六、致癌性、生殖細胞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化學物質(簡稱 CMR物質第一級):指化學物質依國家標準CNS15030危害分類, 具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 第一級。

顯示立法理由民國103年12月31日 一、本辦法用詞之定義。

相關定義係參考歐盟、美國、加拿大、韓國、日本等國家或 組織新化學物質登記相關法令之名詞解釋,用以判斷化學物質之屬性,以及對應 登記類型之適用範圍,與應遵循之相關規範措施。

二、用詞說明如下: (一)化學物質(ChemicalSubstance):包含有機物質與無機物質,通常構成為元 素、化合物或聚合物;某些情況下,化學物質來自於自然來源或複雜之反應, 因成分之可變性與比例組成,難以界定為單一化學成分,簡稱為UVCB( UnknownorVariablecompositionComplexreactionproductsand Biologicalmaterials)。

UVCB將視為單一化學物質進行登記,此類物質, 包括石油組成物質(如柴油)、動植物萃取物(如柑橘萃取物)等種類。

(二)登記人:登記人須為國內設籍或依我國法規設立登記之廠商或機構,並具備工 商登記證明文件,或機構設立證明文件等。

(三)天然物質(SubstanceswhichOccurredinNature):自然界中已存在之化 學物質,單純以基本物理方式包括人力、重力、機械作用取得,或以水溶解、 移除取得之,包括以水熬煮藥材,或來自於生物體之大分子,如核糖核酸( Ribonucleicacid,RNA)、去氧核糖核酸(Deoxyribonucleicacid,DNA) 、蛋白質等。

(四)混合物(Mixture):化學物質常存在於混合物與成品中,界定該存在形式之 範疇,將有助於化學物質之登記施行。

水合物與合金亦視為混合物,故當成分 物質已列在公告清單,其水合物不需另為登記。

另合金分為勻相(如CuZn) 與非勻相合金(如CuCo),於本辦法視為混合物。

(五)成品(Article):指已製造或設計成為特定形狀進行使用者,如衣服、桶子 、傢俱、電子元件等,其組成與排列在巨觀下為固體結構,經後續使用或應用 不會改變。

若將固體化學物質設計成一個特定形狀,用於後續製造者,則不符 合成品之定義,而應屬混合物,如金屬錠(如鈦錠等)或聚合物粒等(如聚氯 乙烯樹脂粒等)。

(六)聚合物(Polymer):聚合物為化學物質中常見之物質種類,其特殊性質須加 以定義,以與一般化學物質區別。

聚合物係指由一種或多種單體單元(Monomers)排列順序,決定其特性之分子 組成物質,此等分子須依一定範圍之相對分子量進行分佈,而相對分子量之不 同,決定單體單元數量(常以n表示單體單元數量)之不同。

另聚合物若添加保持其穩定性所需之穩定劑,此種穩定劑可等同視為雜質,作 為化學物質之一部分,即使為新化學物質亦無須登記;然非保持聚合物穩定性 所添加之添加劑,若為新化學物質者,則仍應進行登記。

(七)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Polymersthatthe2%RuleisApplicable):為 聚合物特有之登記方式,係考量聚合物之毒理通常不會因加入百分之二的新單 體單元,而有大幅度改變,多採單體單元組成命名。

例如ABS樹脂( AcrylonitrilepolymerwithButadieneandStyrene)即為三種單體單元( 丙烯-丁二烯-苯乙烯)之聚合物,當聚合物額外加入不超過百分之二之單 體單元時,該單體單元可選擇不列於該聚合物命名中。

以前述ABS樹脂為例 ,若因加入不超過百分之二之乙酸乙酯(Ethylacetate)產生新樹脂聚合物 ,則該新聚合物可應用百分之二規則,仍命名為ABS樹脂,而不命名為 ABSE樹脂。

若ABS樹脂已在公告清單之內,則新樹脂聚合物無須登記,並 評估。

(八)中間產物(Intermediates):為一連串化學反應程序中,部分化學反應之產 物,做為後續反應原料之化學物質,此等化學物質於後續反應中消耗殆盡。

(九)限定場址iates):為中間產物於製造場址製造後,並於該場址後續反應中完 全消耗者,其使用具侷限中間產物(On-siteIsolatedIntermed性。

(十)副產物(IncidentalReactionProducts):係化學物質應用過程時,產生之 非預期或無商業用途之化學物質,如暴露於空氣、濕氣或陽光而產生質變之化 學物質、因使用而產生之變化如油漆塗佈、水質軟化、燃油等及因混合而非預 期產生無商業價值之化學物質。

(十一)雜質(Impurity):化學物質或反應中,常存在部分之雜質或不純物,定義 此類物質,有助於登記時釐清相關登記物質確切之辨識身分。

雜質常為少量 、反應過程殘留或非刻意添加,且不會增加其產品商業價值之物質。

參考歐 盟與中國對於化學物質雜質含量之規定,單一雜質成分定為百分之十,多重 雜質定為百分之二十,可有效辨識定義應登記之化學物質主體,當主要成分 與多重雜質並存時,可明確區分實際應登記之化學物質主體,雜質無須另行 視為一種化學物質,進行登記。

(十二)科學研發用途(ScientificResearchandDevelopment):為在有效控制 條件下,進行單純之實驗或分析,大多為化學科學研究,例如大專院校之科 學研究或實驗室之化驗分析。

(十三)產品與製程研發用途(ProductandProcessOrientatedResearchand Development,PPORD):為試驗工廠或於中間試驗階段,用來開發新技術或 產品應用領域,如工廠引入新材料應用於相關產品開發等。

(十四)低關注聚合物(PolymerofLowConcern):當聚合物有大分子量、低比率 寡體,且性質安定時,通常不會通過細胞膜,對健康和環境危害程度較低, 此類聚合物稱為低關注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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