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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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管制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班級數,以確保學生受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得依其校地面積、教室及學區人口分布 ... 目前線上:655人,瀏覽人次:65745362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竹縣國民中小學班級數總量管制暨學生入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適當管制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各校)班級數,以確保學生受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得依其校地面積、教室及學區人口分布管制班級數總量。

但應先 報請本府核准後實施。

三、實施管制班級數總量之學校(以下簡稱管制學校),如分發入學新生 人數超出管制人數上限,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辦理新生分發入學。

管制學校第一順位分發入學之新生如下: (一)設籍該校學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法定監護人持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

(二)設籍該校學區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三)設籍該校學區並經依法令認定之低收入戶。

(四)設籍該校學區父母雙亡者。

(五)該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

(六)經本縣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者。

管制學校第二順位分發入學之新生如下: 與直系血親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並實際居住其設籍該校學區 之自有房屋或租賃房屋者。

管制學校第三順位分發入學之新生如下: (一)持有護照及六個月以上居住證外籍人士或歸國定居華僑實際居住 其設籍該校學區者。

(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且設籍該校學區者。

管制學校第四順位分發入學之新生:設籍該學區者。

第三項之新生分發入學時,屬自有房屋者應檢附設籍之房屋所有權狀 或當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單;屬租賃房屋者,應檢附設 籍之經公證人公證房屋租賃契約。

第四項第一款之新生入學時應檢附護照或居住證影本;屬第二款者應 檢附派赴國外工作證明。

第二項至第五項如涉設籍前後事項者,以設籍日期較前之新生優先分 發,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同日遷入學區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

四、管制學校學區之新生,因實施管制班級數未能分發入學者,依學生及 家長意願以免遷戶籍方式輔導至鄰近學校就讀,未額滿之學校不得拒 絕。

五、學童之兄弟姐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轉介學校)者,其父、母或監護 人得向原學區學校申請放棄登記原學區學校,並以原學區之順位及設 籍時間改登記其兄弟姐妹就讀之改分發國民中(小)學。

六、管制學校入學之新生,經查無實際居住設籍住所,該校得勸其戶籍遷 出學區,轉入實際居住之學區學校就讀。

七、實施管制學校學期中轉出後之缺額,由備位學生依序遞補辦理。

八、管制學校有中途輟學學生者,應保留其學籍並得依學籍法規定辦理復 學。

九、管制學校公佈新生名單並辦理報到截止後,未報到之新生經訪問確定 無法入學者,得依第三點規定之順位辦理補實。

十、管制學校若逢各縣市政府或法院裁定兒少保護個案時,應予以辦理轉 入作業。

十一、管制學校應設置入學審查小組,審查入學相關疑義。

十二、本要點於處理新生入學相關作業前,本府暨管制學校應及早公告或 上網週知,必要時亦應召開學區協調會議,以減少新生家長疑慮。

十三、管制學校得主動聯繫警政、社政、戶政單位,建立查核網絡,以維 護學區學童就近就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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