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飼主不得任意棄養動物,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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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民眾因此被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認定棄養所飼養之動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罰鍰 ... 送醫救治,但因生活拮据無錢將該犬隻自動物醫院領回,並不是故意遺棄動物。

  某民眾攜其所管領之犬隻至臺北市某動物醫院就醫後,就迅速離開現場,拒不聯絡,亦未出面帶回系爭犬隻。

經臺北市動物保護處發函通知該民眾說明,惟該民眾也一直未出面說明。

該民眾因此被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認定棄養所飼養之動物,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罰鍰新臺幣3萬元,並沒入該犬隻,且不得飼養依法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該民眾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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