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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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92.07.09 修定 ... 第26 -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28 -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 ... :::  著作權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92.07.09修定 重點條文 第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第26-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第28-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第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第60   條: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

但 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註:會員視為「共犯」) 第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1-1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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