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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 ... 資料更新中,請稍候 採購相關解釋函 臺北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 承辦人: 張孟超 電話: 27208889-1056 傳真: 27239354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 府授工採字第09608675400 附  件: 96.12.7工程企字第09600498910號.pdf 主  旨: 轉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2月7日工程企字第09600498910號函辦理。

二、機關辦理採購,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工程招標案,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而流標,或報價超底價或預算而廢標者,機關重行招標前應檢討流標或廢標之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

(二)如因受限於預算而有減項招標之需要,不應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

(三)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採購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檢討原因。

(四)不得有設計內容限制競爭之情形。

三、有上揭(一)、(二)之情形於重行招標時,應注意該會88年12月16日工程企字第8820876號函:「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之規定。

四、本案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規/本府採購法規/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下,可逕上網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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