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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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4 條. 專科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進修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11月08日 法規類別: 行政>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專科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轉型為進修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3條 專科學校設立進修部,應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組織規程定之,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4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

第5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綜理科務,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

但日間部無相關科者,由進修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6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得與其他校內行政單位合併;合併後,變更其組織及名稱者,應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第7條 專科學校進修部之各科停止招生,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報本部核定。

專科學校進修部,應於各科現有學生畢業或完成安置,由專科學校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停辦。

第8條 專科學校、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應自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修正組織規程,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及夜間部轉型為進修部。

學校依前項規定辦理轉型時,應就學生學習、課程教學、教職員工、學生權益之保障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加規劃。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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