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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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於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
時,核發補助費予攤(鋪)位使用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經發局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得終止
與攤(鋪)位使用人之契約,通知使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並核
發補助費:
(一)改建公有市場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二)公有市場建築物經鑑定有危害公眾使用或結構安全之虞。
(三)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