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規範- Evergreen.jci - Google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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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 ... 會 議 規 範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內民字第五○四四○號公佈試行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廿號內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號公佈施行壹、開會第一條(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一)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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