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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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閱期滿前,得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http://ipac.ptl.edu.tw )或親至各公共圖書館服務櫃台辦理續借(不開放電話續借), 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30日內,並以1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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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圖書館圖書資料借閱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台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提升閱讀風氣,增進館際合作,便利民眾借閱圖
書資料,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圖書資料係指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視聽資料;所稱臺
中市公共圖書館係指大墩文化中心圖書館、大墩文化中心〈含兒童館
〉、中區、東區、東區公所、西區、南區、北區、西屯區、西屯協和
、西屯永安、南屯區、北屯區、北屯四張犁等圖書館。
三、申請個人借閱證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本國民眾請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駕照正本申請,無國民身分證者
請持戶口名簿正本。
(二)外籍人士、外僑、大陸地區人民,應持居留證正本申請。
(三)借閱證應親自辦理,代理申請者,除行動不便者外,限本人之直
系親屬或配偶,提出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始可辦理。
(四)行動不便者,得委託非直系親屬或配偶代辦,惟需附委託書及身
心障礙手冊正本。
(五)借閱證每人限申請一張,如有遺失應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
中圖書館辦理掛失,未辦理掛失致發生冒用情事,應自負相關責
任。
(六)申請補發借閱證應檢具第(一)、(二)點所列之身份證明文件
及繳付工本費新台幣50元整。
(七)借閱證使用期限為5年。
大陸人士及外籍人士之個人借閱證有效
期限依居留期限所定,居留期限延長者亦同。
借閱證如逾有效期
限,應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重新申請。
(八)借閱證核發後資料如有變更,應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中圖
書館辦理更正。
四、圖書資料借閱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借閱圖書資料,應憑本市公共圖書館或國立台中圖書館借閱證辦
理。
(二)借閱人應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缺頁、評註、潮溼、污損或毀損
等,如有上述情形,應於借閱時聲明。
(三)個人借閱證每證限借6件(冊)圖書資料,團體借閱證每證限借
50件(冊),借期均為30天。
(四)借閱期滿前,得於本館館藏查詢系統(http://ipac.ptl.edu.tw
)或親至各公共圖書館服務櫃台辦理續借(不開放電話續借),
期限自續借當日起算30日內,並以1次為限。
借閱人逾期歸還圖
書資料或有積欠逾期金或續借之圖書資料已被他人預約者,不得
續借。
(五)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資料。
未滿十二歲者借閱輔導
級視聽資料,須由家長陪同。
五、本市公共圖書館及國立台中圖書館一證通用,可在上述各館借書,惟
國立台中圖書館之圖書資料仍須自行歸還至該館。
六、逾期歸還圖書資料之處理:
(一)借閱圖書資料逾期歸還者,依逾期天數停止借閱權利,2件(冊
)以上逾期歸還者,累計計算,惟每張借閱證停止借閱期間以18
0天為限。
(二)借閱人得繳納逾期金折抵逾期天數,逾期1天折算1元,惟每張
借閱證逾期金至多折算180元。
(三)郵寄歸還圖書資料者,應以掛號郵件處理,並以郵戳為憑。
七、圖書預約服務
(一)辦理範圍:本市公共圖書館及圖書巡迴車;惟圖書典藏地點與取
書地點相同者不提供跨館預約服務。
(二)申請資格:凡持有本市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並有電子郵件且無逾
期停借或積欠逾期金等違規紀錄之民眾均可線上(http://ipac.
ptl.edu.tw)申請。
(三)申請數量:每張借閱證限預約4冊。
(四)申請資料類型:跨館預約以一般圖書為限。
(五)在架圖書之跨館預約,處理時間約7至10天。
(六)跨館預約無法受理申請時,圖書館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並
自動取消該次申請。
(七)預約保留期限自通知日起7天,預約後未於期限內完成借閱累計
達3件(冊)者,停止預約權利60天。
(八)預約申請結果以電子郵件及簡訊通知或自行於公共圖書館網站(
http://ipac.ptl.edu.tw)或洽各圖書館查詢。
八、遺失污損圖書資料之處理:
(一)借閱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毀損或有評註、劃線
、潮溼污損者,依下列方式賠償:
1.購買版本相同或新版之圖書資料賠償。
2.購買同一性質之全新圖書資料賠償,但所購買之價格不能低於
原圖書資料之價格,視聽資料須為原版。
3.無法購買圖書資料者,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書定價賠償。
(2)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該定價之50倍計價賠償。
(3)以外幣定價者,依賠償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4)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價。
(二)遺失圖書資料,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退款。
九、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另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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