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警察隊-什麼是家庭暴力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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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
1、 身體上不法侵害:
例如肢體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濫用親權行為、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 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
行為態樣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 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這些侵害所造成的傷害有時候可以看得見,如瘀傷或割 傷,有時候是內傷,未必能以肉眼察覺,如腦震盪或脫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