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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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專區 首頁 > 身心障礙福利 > 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1、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需求評估核定有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需求之身心障礙者,並依據「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及第9-1條須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照顧者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喘息服務。

(2)家庭照顧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服務或居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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