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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告訴人甲已死亡,告訴之主體已失自無從撤回告訴,況告訴權是獨立之權利,法無可繼承之明文。

故本案只能起訴,至於被告與告訴人之父已和解一事,只能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律問題 PDF 友善列印 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4)檢(二)字第1799號 座談日期: 民國84年08月00日 座談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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