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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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自110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經文化部核准之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可採分離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自110年5月21日起,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可向該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辦理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前1個月,可向文化部申請個人(含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所得採分離課稅,經相關機關審查核准者,即可按成交價額6%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出賣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文化藝術事業應另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出賣人不須將該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如未經相關機關審查核准或未取得出賣人同意書,文化藝術事業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免辦理扣繳稅款,出賣人須自行以出售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透過文化藝術事業辦理之拍賣活動出售其自行創作藝術品,其出售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如該拍賣活動經文化部核准就個人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且甲君也同意按此方式課稅,甲君即可適用按出售收入之1.2%(=6%×20%)分離課稅之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甲君如另受公司委託自行創作作品(如公共藝術裝置),自行支付創作之成本與必要費用且自負盈虧,其提供勞務而取得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甲君須將該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無法適用分離課稅優惠。

  該局提醒,個人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之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並得適用分離課稅優惠。

(聯絡人:審查二科蘇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2-17 更新日期:2022-02-16 點閱次數:3574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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