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告訴」不一樣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認清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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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邱文中 實務上常有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哀嘆:我的老天爺啊,為什麼警察幫我製作筆錄了,我還不算告訴人,我不服等語。

為什麼會有這種變知上的落差呢?這是因為例如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等告訴乃論案件,雖然被害人做了筆錄,但是當時因為想說要轉介調解,就說要保留法律追訴權或是根本沒有表示出要求依法辦理訴追對方的意思,此時都不算提出告訴,且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都沒有告訴的話,在欠缺對告訴乃論之罪訴追條件的情況下,檢察官當然不能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而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的情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8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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